自用住宅用地需事先申請的規定並不合理。依樓主的情況,既已入籍就已經是自用住宅了。政府應在特定違反自用住宅的情況下,才能依一般用地課地價稅。現行規定反而預設是一般用地,就算完全符合自用住宅,只要你不知道提出申請,就會一直視為一般用地課稅。難道課稅不需要講求程序正義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