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的說來是個侵佔的行為,如果土地所有去告是會構成侵佔罪的,不管你是善意或惡意,有意或無意侵佔就是侵佔。但侵佔有一個但書侵占罪: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期為20年,如果對方侵占的時間超過20年,那就不能追訴了,可該用『不當得利』去索討土地不知你是那一種了。
921後,很多都有移位的現象,家附近前些日子出現一整排房子,每戶都佔用到隔壁的土地,如果日後要買賣,真的很麻煩。樓主的情況看來是勢必要先拆除,因為地主要賣給建商作容積率轉移,轉移時會來清查土地,如有土地已有它用有可能就不能成功轉移,的確聽過有人靠關係可不拆除地上物成功轉移,問題地主是否願意承擔此風險呢,如果今日地上物是地主所有或許有可能,如是被佔用,當然是選擇請求返還才是上策。
如果地主要容移,代表那部份的土地是公設用地,如計劃道路,當然不能做其他使用容移用,不能有地上物占用,不然政府不會收,所以要你拆除如果是政府執行拆除,一定是拆除大隊來拆,當然就是大破壞,不修復低自己拆可以好好拆,地主都主張請你拆了,不要搞到公權力介入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