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ough wrote:
想請問一下,這個社區...(恕刪)
大大您好
1. 第1.與2. , 請問是在某特定住戶 or 在室外公社區等
不過不管在哪 , 都是值得注意的地方 , 若方便 , 可以提供相關位置嗎 ???
2. 頂樓...空中花園~~~說實在的 , 沒真正上去過 !!!
算是公共區域 , 說實在的 , 就要看後續管委會 , 怎麼管理了 !!!
現在區權會還沒開 , 等於家裡沒大人 ~
3. 隔音喔 , 敝人還沒真正入住 , 不過有其他的版大去看過
是覺得SoSo , 氣密窗的效果普通 , 可以聽到經國 or 慈雲的車聲
若樓上樓下後面還沒入住 , 也可能沒法子比較
管線喔 , 其實 , 冷氣管位置與單層排氣位置 , 真的不優 !!!
擺明就是要花點錢 , 裝點潢消災
4. [ 據了解好像剛開完第一次社區管委會 ] ???!!!
是第一次 [ 區權會 ] or [ 管委會 ] or [ 茶會 ]
怎麼消息差這麼多 ~ 具敝人了解 , 上週六的是 [ 茶會 ]
第一次區權會, 聽說預計在11/05
只要住戶們團結一條心加上夠挺的管理公司
其實 , 還是可以幫自己多把點關 !!!
修繕 , 保固 , 其實都是可以談的 ~
chiough wrote:
想再補問兩個問題1....(恕刪)
我住在後面土地公旁那社區8年多了..之前買時也是說會開通一條到同安街..當時里長伯興事旦旦的說



我的相簿..http://www.pixnet.net/johnhome
monad671211 wrote:
1. 這個時代 , ...(恕刪)
第一次區權會 , 流會了 ~
我的疑問是 ~
這樣的流會的結果 , 會是 ~
會是建商操作模式的一種嗎 ???
條件
1. 匆匆忙忙的通知要招開第一次區權會
收到通知道開會 , 不到一週 !!!
好說都有寄掛號信 , 說實在的 , 鬼才收的到 !!!
是寄到戶籍地 or 通訊地 , 鬼才知道 !!!
2. 還沒正式交屋者 , 接近50% 60/147戶 !!!
建商握有一半以上的決定權 !!!
所以就是閉著眼睛昭開 ??? 所以造成十之八九開不成 ???
3. 因為流會 , 所以下次招開 , 可以只要1/5到場 , 就可正常舉行區權會 !!!
若實際所有權人人數還是不夠 , 握有接近一半戶數的建商 , 就可以直接介入 !!!
所以 , 可以霸王硬上弓 !!! 順利招開 ???
不材目前有兩個小小的疑問 !!!
根據住宅大廈管理條例
1. 第二次招開 , 就可以以1/5就可名正言順順利招開 !!!
縱使以建商超過一半的狀況下招開 !!!
2. 若第二次招開 , 有強迫需要在幾天內就招開嗎 ???
一個禮拜 or 兩個禮拜 ???
monad671211 wrote:
第一次區權會 , 流...(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006-01-18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個人覺得 , 非常有趣的文字遊戲 !!!
唉 ~ 只能說 , 法律是死的 !!! 漏洞是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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