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當初跟政府單位反應的問題都是『大樓區』的問題,結果???『透天區』也被政府單位查到了有問題,這就是有良心的建商,一堆不合法的施工,我們住戶以後要承擔多少被政府單位查到的風險,有良心的建商為什麼就不能現在就將建造圖送審政府單位核可?
2.建商是一定要等政府單位查到了才會緊張?要被政府單位拆除的部份,是建商的責任還是舉報人的責任?現在被政府單位查到了,該負的責任拼命往別人身上推,這就是有良心的建商?
3.從2/22開始,已經幾次了? 原本答應兩個禮拜幫我處理好房子,現在一句『批次交屋』讓我們從2/22等到現在,今天滿兩個月了,而且今天驗屋也是這位交屋中心某負責人通知的,結果???什麼都沒動,那要我們驗什麼,感覺被騙了,火大…….
103/2/7 現場填寫陳情申訴表,桃縣工使收字第1A8837號,承辦員:張俊達。
(請將此檔案,轉給承辦員)
重新詳述申訴內容及照片說明:
一、申訴內容:
1.住宅大樓與套房大樓共用同一車道,未來透天區與住宅大樓區通道會被建商蓋欄杆區隔無法通行,建商現況套房大樓騎樓下設置通道雙向通行,與買賣合約書的施工圖面不符,施工圖應該是套房大樓的一樓為車道,設置兩個車道(入口車道及出口車道,疏散大樓的車流),住宅大樓車輛汽車103台及100台機車,套房大樓機車218台。(透天區汽車88台)
2.住宅大樓與透天區的防火通道問題,透天屋後隔圍牆,消防及逃生通道僅剩大樓這邊140CM,逃生出口應該有兩方向,建商為了使G12-1樓順利賣出,違背其他G11及G12 - 2樓以上住戶的逃生權益,在G12後陽台外隔圍牆阻礙逃生,使其他住戶權益受損。雖然大樓有兩個逃生梯,但靠近電梯的逃生梯設計不良,僅有樓梯未有窗戶可以排風,日後發生火災逃生僅能仰賴後陽台的逃生梯,到樓下一樓僅能往一個逃生出口逃生,要與消防救助衝突,另一出口已被圍牆阻隔。當初簽立買賣合約書時,G12-1樓未有明顯的約定專用,後來8/11日建商通知商店大樓外98號地約定一些為社區使用,但未告知住宅大樓後防火通將被圍牆阻隔,但已經嚴重損害住戶安全。
3.社區對外排放廢水管管路是直接通到溪橋,未來極端豪大雨及颱風,溪水可能會沿著管線回流到社區各個水溝、水管等,將會使社區淹水。僅見住宅大樓及套房大樓地下室車道出入口設置防水擋板,但直接在溪橋排放口及水溝匯集處等附近,未見有任何防水閘門措施。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