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令規定,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1、每輛停車位為寬2‧5 公尺 ,長6 公尺 ;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4 公尺 ,長12 公尺 。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 公分 。
2、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2‧2 公尺 ,長5‧5 公尺 及淨高1‧8 公尺 。
3、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 (坡道) 。
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每輛停車位之基本寬度應為2.5公尺 ,雖該條但書亦規定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得寬減25公分 ,然該最低寬度應不得再以契約約定之誤差值允為減少,否則即喪失正常使用之狀況及一般品質。
三、停車位尺寸規格不符契約書所載,可否要求建商賠償?
(一)住戶等各以新台幣100多萬元購買各該停車位,但交屋後,甲住戶等發現系爭停車位規格與買賣契約所載之尺寸不符;乃要求建設公司改善,惟經建設公司重新規劃後之停車位大小仍與雙方約定有異(寬度實際僅2.225公尺 )。
因此之故,甲住戶進而主張:乙建設公司沒有保留停車必要空間,致住戶等停車時無法正常開啟車門,且與比鄰之車輛無適當空隙,僅能由住戶等自行約定前後錯開佔用公用車道停放、或其中一輛不為停放,可否認為是瑕疵,而請求建設公司賠償
(二)承上,依法令,每輛停車位之基本寬度固然應為2.5公尺 ,且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得寬減25公分。但是停車位的買方更應該要注意的是:建商提供給買方簽訂的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裡,關于停車位規格誤差之處理,通常約定「平面式停車位之竣工規格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 十公分 、寬未逾 五公分 、高未逾 五公分 者,視為符合規格。
機械式停車位其因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長未逾 五公分 、寬未逾 二公分 、高未逾 二公分 者,視為符合規格。」等字樣,也就是說,雙方買賣的停車位,竣工規格之尺寸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之減少超過上述標準者,買方得解約,或請求減價,不得不慎!
資料來源:蔣小姐看房事 發表於 2011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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