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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拿回來研究後有幾點不知大家看法如何,第五條之三點四此項要求過戶後要先以10%年利率付二個月利息給建商,若貸款金額500萬就是另付83,333元,當初付訂時代銷完全沒提到會有此筆金額,個人認為不合理(莫名奇妙就要多花8萬多…),我買中古屋也是先過戶到我名下再去辨貸款,原屋主也沒要求我另付利息給他,建議刪除之。第十三條驗屋條約---此部分和George大看法差不多,再新增一些沒有提到地磚不可空心或空心的標準,浴室防水也僅針對地面,沒提牆面,但網路上找到的標準是指浴室牆面防水需從地面算起至少1m。第十五條之四指交屋後之共同水電部分由大家一起出,本來是沒問題的,但是一開始大家沒住進去公水公電是誰花的???當然就是代銷和建設公司啦!!所以應該是由代銷和建設公司出錢才對。另外,我想改合約,建商不一定會同意,如果合約無法達成共識,是不是就是走退訂?退訂的%數當初經理承諾是扣訂金的2%(說是銀行的手續費,不是建設公司拿的)不知道大家當初有沒有先詢問退訂的事宜目前先看到這些,有後續再po,也歡迎大家多多提出意見~
eaglehore wrote:合約拿回來研究後有幾...(恕刪) 我是覺得買賣合約是雙方的事沒有道理不能更改即便是不能更改 也必須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比如說的地磚如果建商認為這樣的驗屋標準沒有問題那他是不是要保證日後有問題他會處理到好??
watch00 wrote:那個第八條三(四)年...(恕刪) 我看起來是自使用執照核發第45日起計息使用執照核發預計是11月底(也就是大約在101年1月中旬開始計息)交屋是明年三月是不是明著要賺走這筆了~不論如何,現在的時代是去那生10%利率啊?若有誤也請更正,謝謝!!
小弟前幾天也去拿回合約書來研究,我是上網去下載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互相對照比對,基本上,合約書大部分都是照著定型化契約去走,但是小弟認為幾項有疑問的提出來和大家討論討論一 .停車位的部分,要怎麼知道當初買的是法定、增設還是獎勵停車位呢?二、貸款方面,買方應該有自由洽訂貸款金融機構的選擇權,但是我看她的條文,若是買方指定其他金融機構辦者,賣方可要求過戶後要先以10%年利率付二個月利息給建商,等交屋後計算利息用使用執照核發第45日至銀行撥款日,這個我覺得超不合理。首先,首先,現在郵局二年定存利率也才1.37%吧,憑什麼要用10%計息,而且使照下來後,若是建商遲遲不過戶給你,或是其他種種因素,導致無發如期交屋,這樣中間利息怎麼可以算是買方要付呢?我是覺得應該要改成過戶日至賣方取得貸款日止,按年利率計算利息,或是根本刪除,而且條文上,若是找賣方配合的金融機構就完全沒有這個問題,這樣根本是變相的威脅不能去找外面的銀行。或是要配合一些政府優惠的銀行,這樣條文規定滿不合理的。三、驗屋方面,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是規定買方得保留總價之百分之五為保留款,但是銷售小姐配好像都配大概只有1%為尾款,有點少。且善美館契約規定驗屋如果有問題,不得為拒絕交屋之理由,我是覺得一般買東西,誰會去買瑕叱品,所以應該改成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庛或未盡事項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這樣才符合買賣原則。四、室內防水施作範圍只有個浴室地坪,但是當初銷售小姐介紹不是說牆面也有防水到1米8,所以正常牆面應該也要吧,而且廚房陽台不是應該也要做防水,契約書好像都沒有寫到。而且 好像沒有看到防水保固的字眼。五、特別約定方面,內有寫到,交屋前賣方得拒絕買方參觀工地,這點我也覺得小疑惑,是不是簽約後就不能看嗎。六、當初介紹時有說個浴室內有裝四合一暖風機,但是合約內也沒有看到。介紹說電梯內會裝空氣清新機,合約內也沒說到。大概就是這些,很多比較不相關的條款就沒仔細看,其他漏掉的就請各位板友補充。我知道善美館的銷售團隊應該都有再關注這個版,希望可以跟建設公司反應一下不合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