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fdm wrote:
看過了此建案後
地點還算OK,有個題材在那邊
只是看到建商把這個5年後有個永豐簡易高架火車站就可以喊成什麼捷運紅線實在也是一絕
不過建商本身大多如此也習以為常了
桃園餓很久了,交通基礎建設本身就很差,稍為一點餅屑就高潮的根啥一樣
如果台北市政府把從萬華火車站到南港火車站這一段地下化台鐵車站硬稱做捷運黃線還是啥鬼的
台北市民應該會笑破肚皮...
更不用說地下化經費還是高架的三倍,可比桃園高級太多
為何說經費三倍就比較高級?
萬華到南港地下化就一般車站地下化
桃園紅線規劃通勤車站10分鐘一般車
性質本來就不一樣的阿
論自住
至於格局老實說有點不太理想
論投資
個人認為在桃園應該是有不少更好的標的
但是這種東西見仁見智囉...
請教attdm這建案的格局為何不理想?
小妹還沒去看過這邊
能解釋一下嘛?
另外可以給龜山的謙里的建案一點建議嘛?
我比較喜歡那邊
若是UGLY大大可以分享一下他買的林口捷運旁邊的建案
經過它的認定核可 格局/價值應該都有一定水準
如果也不錯的話 應該可以下手
林口是我最後的選擇
如果可以推薦南崁/龜山/林口一帶的建案的話 更好
謝謝!
attfdm wrote:
看過了此建案後地點還...(恕刪)
leeuupin01 wrote:
以上內容有提到100...(恕刪)
抱歉不太會留言

關於7月1日開罰的部分
社區開放空間,7月1日起妨礙通行將開罰
另外 車位登記均為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是要依附在主建物下的
例如:陽台登記為附屬建物的一部分,必須要有主建物才會有附屬建物,就不會有什麼獨立陽台。
也就是說,將來車位要賣給別人,買受人也同樣要擁有該社區的主建物才有辦法做轉移
必須要有主建物才會有附屬建物、公共設施
現在看的見"車位獨立權狀"都是1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
就算要把"獨立車位"賣給社區以外的人都是與法規相牴觸的
抱歉 講的淺

leeuupin01 wrote:
以上內容有提到100...(恕刪)
抱歉不太會留言

關於7月1日開罰的部分
社區開放空間,7月1日起妨礙通行將開罰
另外 車位登記均為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是要依附在主建物下的
例如:陽台登記為附屬建物的一部分,必須要有主建物才會有附屬建物,就不會有什麼獨立陽台。
也就是說,將來車位要賣給別人,買受人也同樣要擁有該社區的主建物才有辦法做轉移
必須要有主建物才會有附屬建物、公共設施
現在看的見"車位獨立權狀"都是1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
就算要把"獨立車位"賣給社區以外的人都是與法規相牴觸的
抱歉 講的淺

gn00150845 wrote:
抱歉不太會留言關於7...(恕刪)
補充說明
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公布法定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所以要與主建物一起買賣
其它如獎勵車位、及增設車位
要與法定車位有明顯的區隔及獨立出入口(如大賣場與住宅大樓共構者常見)
其獎勵車位、增設車位才有辦法做獨立權狀,其它都是要登記在大公或小公內的。
要買單純的住宅社區,就打消獨立權狀的念頭吧

如下..
◎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下列幾種:
1、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2、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3、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 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gn00150845 wrote:
抱歉不太會留言關於7...(恕刪)
補充說明
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公布法定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所以要與主建物一起買賣
其它如獎勵車位、及增設車位,要與法定車位有明顯的區隔及獨立出入口(如大賣場與住宅大樓共構者常見)
其獎勵車位、增設車位才有辦法做獨立權狀,其它都是要登記在大公或小公內的。
要買單純的住宅社區,就打消獨立權狀的念頭吧

如下..
◎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下列幾種:
1、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2、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3、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 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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