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繼承土地,其中一筆是建商談合建時做為興建巷道所用(67年),如圖藍色面積範圍,整批面積建造完成後(早期可分割),巷道土地分割地號後則仍為原地主所有,如今繼承後雖了解要收回已不可能,但如圖紅圈位置空地 2側住戶當自家停車場使用,還不讓別人停,朋友氣憤之餘想圍起來,認為該位置並非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可從同為此筆土地如圖紅箭頭處出入。不知圍起來是否恰當(但會留約1米空間讓人還可過)。
先到地政事務所,與桃園市地方稅務局,確認一下土地產權、名目資料(是建地還是道路),與過往的稅金繳納是怎麼回事以100公尺路口行人穿越行穿線來考量,18間房大概90公尺,所以中間這個路口是沒必要的!確定產權屬於私有的話,圍起來就對了!也不需要留什麼1公尺的通道給行人過!你留了行人通道,只是更容易讓人家酸言酸語,說你的不是而已!反正兩邊都還可以通,既得利益者想告也告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