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特地下載了內政部的標準版本對照
但其中就這麼一條,真的越看越不對勁...
先來看看內政部標準版本,請大家先幫我記住打勾跟劃紅線的地方

再來看看建商版的...

一樣有寫到「不可使用有害人體健康之材料」,
但建商版卻沒了內政部版的「賣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問了業務,業務再問了主管,給我們的答覆是
"此條已經跟後面的違約罰則寫在一起了,所以前面就把它刪掉"
(PS. 這本契約其實已經修改過了,建商初始版本反而是跟內政部版一樣的!)
以下是他們主管所謂的已經整合在一起的違約罰則

我們當下是跟他們爭論,萬一未來真的出事了,建商是否會主張他們所謂的建材設備(紅圈處)指的不是輻射鋼筋、石綿、電弧爐煉鋼爐渣等材料,故不願賠償消費者
她們主管一直強調,他們是老建商而且也蠻大的,不會幹這種事
小弟首購族,也沒類似經驗
問了前年也在中路買了昭揚預售屋的朋友,他們的合約書是有寫「賣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的
不知道各位大大覺得是小弟多想了嗎?
還是其實他們第21條違約罰則這樣寫其實就很完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