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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翫糾紛版上都沒看到討論?

最近往北開始看桃園區的房子,網路看到不少爭議
想來這邊參與討論發現都沒下文,是被合諧了嗎?
https://pttcareer.com/home-sale/M.1587874581.A.217.html
2020-05-23 11:30 發佈
佔位看一下
查了一下原來板上有討論的文章 只發了一個字...... 有那麼白色恐怖嗎, 驗屋的影片照片明明可以客觀討論啊
卡位!也想瞭解
Moblile01 有一篇,別開翫笑了,標題打得很隱諱,但有一個特色關鍵字。

FB社團"房子賠售就是爽" ,裡面有一些其他的住戶分享:
這是公開社團,搜尋特色關鍵字"翫" 應該就可以找到。(並非房子賠售就是爽_言論自由 、 房子賠售就是爽_理性討論 這兩個社團唷)

整體看下來,似乎是房屋內部瑕疵(請自行爬文看該住戶驗屋影片),讓消費者覺得不用心之類的。另外疑似法定車位欲變更為獎勵車位??不過也有某住戶被建商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內容請自行爬文)

其他比較爭議的應該是公設瑕疵(請自行爬文看照片),只能等之後完工後,管委會要認真點交了,看是否真的修復正常。

經上網查其他類似的案例,發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度 建上 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其中判決寫「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以及「足見使用執照之取得乃建物所有權與可得使用之基本先決要件,故以取得使用執照作為認定完工與否之標準,並無不可。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

這樣是不是表示只要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OK,有拿到使用執照默認完工?(除非有契約白紙黑字另外約定? ) 然後其他的都算瑕疵而非未完工 (暈倒) 當然這個判決有點舊了,不知有沒有人可以提供比較新的案例判決。

不過判決也寫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公平交易法第21、31、32條等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其等請求各如附表一(C) 欄所示之金額本息(房屋瑕疵部分)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這裡的被上訴人應該是原告住戶們,上訴人是建商。
所以應該是能請求損害賠償吧? 但是看起來好像只賠每位原告住戶10幾萬? 所以是賠完就不用理了嗎???


因此本案就先看建商後續的處理態度,以及是否真的會告住戶,即使告不成功,但是小老百姓住戶跑法院就勞心勞累了....至於會不會有住戶怕房子跌價就不得而知了....

總之,可能建商同時開太多翫系列案子(經國翫、公園翫、清溪翫、翫寶龍),導致過忙了.....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我怕被告,所以用詞很中立)
mimieric wrote:
Moblile01 ...(恕刪)

定泰怎麼會忙哦!寄律師函存證信函效率很高的。說經國翫人力不足收尾工作沒做好,對面經品翫蓋得起勁呢。
terran0461 wrote:
应该是屋主与建商达成...(恕刪)


定泰是和我談過話,他們襄理說要我回去好好考慮,怎麼寫【澄清文】。
感謝定泰高層給我時間,好好考慮,澄清自己到底買了一個怎麽樣的房子。

歡迎關注鄙人臉書:趙佳人
https://www.facebook.com/zhang.lisa.501
厲害啦 做led牌超帥
幫忙關注一下
看看建商最後會如何
小火禪師 wrote:
厲害啦 做led牌超...(恕刪)


電梯不換 公設不修好就到不了和解的地步 還好事主我有mobile分身出來擊碎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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