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現在在申請使用執照時,被一個桃園市新的承辦人員卡的哇哇叫。

她說:你們要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79-2"
以下是內文:
*79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79-2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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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我們因為面積的關係,所以無需設置安全梯(因為也沒空間放,有基本消防設備),所以只有一個室內梯從地下一樓到五樓,但是為什麼要討論電梯的遮煙性? 樓梯都連通的,遮電梯做甚麼?

小弟有問了一下遮煙防火設備廠商,一個防火捲門+遮煙捲簾要價25萬元(未稅)*5個電梯口=125萬...
需要連通消防主機+線路埋設(打牆)費用,粗估20多萬....
加起來將近150萬...



如果說裝了有用,我無話可說,但是.......
請問有哪位先進、大德可以幫幫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