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考量日後大樓機車停車是否足夠,若不足夠日後抽籤車位登記時抽中機率,因此納為購屋考量因素之一,購買時確認所申請建照核可機車停車位數應可有抽中機會(核定數75,戶數104戶),近日管委會成立訂定停車位管理辦法時,欲將部分機車位不開放使用,不開放原因認為有些位置有安全疑慮(跟車道相近,但小基地本就空間狹小)及旁邊緊鄰汽車位之機車位,以有該汽車位者優先停放,如此減少27個停車位不讓社區住戶抽籤停放,造成機車位不足抽中機率降低。
本社區機車位屬公設一部分,屬全體各區權人所有,請問社區管委會於會議中訂定機車停車管理辦法同時,訂此限縮車位使用,造車停車位不敷需求,是否合法?
況且減少機車車位所收管理費相對減少,對限縮車位也沒配套供給需求,沒使用到地下室汽機車位也須負擔公設電費。
緊鄰汽車位之機車位,以有該汽車位者優先停放更有獨厚部分人士之嫌(有一汽車位還是主委)。
另要問第一屆管委會權利如此大?畢竟對第一屆管委會成員2/3為地主戶是否為其量身訂做?(通常地主戶為危老合建本就大都認識,但承購戶彼此不認識,很難推舉適合人選,地主戶一定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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