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可否限縮機車停車位不開放使用,特定機車位只給緊鄰該汽車位者優先

本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考量日後大樓機車停車是否足夠,若不足夠日後抽籤車位登記時抽中機率,因此納為購屋考量因素之一,購買時確認所申請建照核可機車停車位數應可有抽中機會(核定數75,戶數104戶),近日管委會成立訂定停車位管理辦法時,欲將部分機車位不開放使用,不開放原因認為有些位置有安全疑慮(跟車道相近,但小基地本就空間狹小)及旁邊緊鄰汽車位之機車位,以有該汽車位者優先停放,如此減少27個停車位不讓社區住戶抽籤停放,造成機車位不足抽中機率降低。
本社區機車位屬公設一部分,屬全體各區權人所有,請問社區管委會於會議中訂定機車停車管理辦法同時,訂此限縮車位使用,造車停車位不敷需求,是否合法?
況且減少機車車位所收管理費相對減少,對限縮車位也沒配套供給需求,沒使用到地下室汽機車位也須負擔公設電費。
緊鄰汽車位之機車位,以有該汽車位者優先停放更有獨厚部分人士之嫌(有一汽車位還是主委)。
另要問第一屆管委會權利如此大?畢竟對第一屆管委會成員2/3為地主戶是否為其量身訂做?(通常地主戶為危老合建本就大都認識,但承購戶彼此不認識,很難推舉適合人選,地主戶一定佔優勢?)
2025-04-15 14:16 發佈
就您的描述,看起來購屋時停車位是不需要額外購買,所以停車位屬於公設且只有地上權,而管委會也只有管理權。管委會委員是有權利訂立停車位的管理條例(但住戶規約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後才可生效),但不可以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所以建議您如果對於管委會的規定有疑慮,可以先書面向管委會提出申訴,如果管委會沒有好好回覆您,您可以向當地的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訴。另外,您還可以找社區住戶聯署要求管委會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停車位問題提出討論與表決,這個會議決議管委會必須無條件遵守(除非決議違反良善風俗或國家的法律規定),以上提供給您參考,謝謝。
你這案子, 應該管委會成員多半不騎機車, 或者想暗槓汽車旁的機車位
聽到你說 "汽車旁的機車位由該汽車位優先" 看到就想笑
赤裸裸的擺明就是要私用該機車位
解決方式只有一個, 你自已爭主委
只有自己當主委 才能改變現況
你求天哭地, 跟市政府反映 都沒用
我當初住頂樓, 碰到漏水問題, 也是自己爭取當管委會才修繕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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