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說,我是受訪的承購戶,感謝媒體幫我們發聲。
新聞是針對「後果」報導。但大家不知道「前因」,希望能由本文將經歷分享給想買預售屋的人。當然,請不要儘信所述內容,因為這只是從個人角度來感受這件事,不同人有不同立場及不同的看法也都正常;只要在做購屋決策前除了房地本身條件之外,也多了解周邊的資訊以便更能掌握全局做出最好的決定。
我們購買的預售屋是土城暫緩重畫區的建案「有富璞玉」,民國110年3月簽約後一直到地下室開挖的現況照片如下,當時樹還未移植。

民國111年10月左右,已購戶群組突然有人通知大樹被移植到我們的房子旁邊。
一開始,我們的想法很簡單,有些樹枝越界到我們購買的房地上,請建商去對建商協調修剪越界的枝幹。沒想到竟然迎來一場政府會勘,經由「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的委員現場確認樹枝越界然後才同意修剪。
這時候才知道有一個「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法規在保護這棵樹。樹木不論種類,只要夠大夠老,被提報並審核通過後就受到新北市政府列管保護,不論要移植或修剪都要先寫計畫書申請同意。 因此這棵樹的身分就是新北市編號第1034號的珍貴樹木,樹種為榕樹,高10.1米、有二個主要分叉胸徑為213公分及124公分;是相當巨大的一株樹木。
他人的土地要怎麼安排植裁本與我們無關,況且聘用的是台灣最專業移植團隊,曾參與台東金城武樹的搶救。但由於這次選定的移植地點貼近我們承購的房地,導致有新聞所述的可能破壞結構,影響日照及擔心宵小攀爬的疑慮。
首先,榕樹是爭議性樹種;應該說地點讓榕樹具有爭議性,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網頁「因該樹種生長快速、生長勢強、樹冠茂盛,其根系又為淺根性,故形成頭重腳輕遇風而倒伏,易發生事故。目前本處擬定臺北市公園、綠地、廣場及行道樹不再種植。」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 」第1-5頁也提及「板根系樹種根系竄生容易破壞道路、人行道鋪面與設施,植栽選種應避免使用或配置時遠離道路相關設施。臺灣常見具根害樹種包含:鳳凰木、榕樹、垂榕…」。
移植團隊負責人也曾撰文「…五大爭議性的行道樹黑板樹、木棉、掌葉蘋婆、印度橡膠樹、榕樹……這些爭議性的行道樹種都是生長快速的大喬木,比較容易活,只是種在道路或建築物旁,容易竄根,破壞結構。樹冠太大、太高,遮住視野和招牌,不經常修剪的話,颱風來時樹枝會被吹斷,或整棵樹倒伏,傷及行人及建築物,維養成本高。常被居民要求移走。」
所以榕樹會竄根、易倒伏不僅是官方認證,也為樹木專業人士所熟悉。但新北市政府還是同意該樹移植到他人房地旁邊,雖然移植團隊曾說明為了防止竄根損害建物,有用阻根板對根部加以包覆,然而也有學者專家認為此種工法是在幫巨人裹小腳讓樹木的根系無法伸展導致頭重腳輕有倒伏的隱憂。
其次,為了保護珍貴樹木「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3條第3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於冠幅1.5倍為半徑之圓面積的土地內不得有妨礙樹木生長的使用。否則就依第15條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發現問題了嗎?樹木種在自己的土地沒錯,但移植的地點在雙方地界旁,所以保護的範圍不僅擴張到別人早已取得建照並開工興建的房地上,也將公有的道路納入 (下圖紅圈示意) 。但私人的開發案真的可以這樣嗎?原本應該對樹木負全部保護責任的人將「不得妨礙樹木生長使用」的限制分一些給隔壁,再分一些給政府?
我們購買的房地的建照核發時並沒有「不得有妨礙樹木生長使用」的限制,與建商簽訂的買賣契約當然也不會有此約定,可是現在房地突然被納入保護樹木的範圍;應該要保護樹木還是要保護先取得的建照?要怎麼處理?很無奈,新北市政府的做法就是不處理。這邊房子照樣蓋,那邊樹木繼續生長。當有人抗議時,就修剪一下越界的樹枝,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儘管多次陳情,得到的回覆就是「一切合法」;至於保護範圍跨界的問題屬於「私權爭議」所以與新北市政府無涉了。

珍貴樹木的移植是「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同意,委員會依「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副市長、農業局、工務局、地政局、城鄉局、教育局等局處主管或副主管為當然委員,另外與市長外聘的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只要土地上有列管的珍貴樹木要申請建照時,就要提出保護或移植計畫由農業局審查通過後方能取得建照(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參照) 。
工務局明知鄰地先取得建照,如要加上原先所沒有的限制,難道不用通知人家來一起討論解決?為什麼可以在爭議未解決且未告知就同意移植並核發建照?而為了保護自己土地上珍貴樹木的需要,使得別人的土地需要受到使用的限制時,到底是怎樣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需要做地籍的登記?地政局是否有通知無端受限的一方?工務局及地政局的官員參與移植案件的審議應該就是在核發建照前避免法規上及地籍上的爭議及衝突,但在唯一一次公開的會議記錄中很可惜並沒有看到官派委員的發言。然而在前述台東金城武樹搶救的文章中我們發現市長外聘的委員中有一位曾於移植團隊擔任高層,在更深入了解委員的背景後更發現有數位外聘委員於移植團隊負責人所成立的社團法人中任職,並且二個單位登記在同一地址;也就是部份外聘委員與移植團隊平時可能會在同一地點辦公,這樣的情況不知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47條的適用,又或者相關的外聘委員是否應於這個案件中迴避?以上的資訊都是網路上公開的,市長的幕僚在提供外聘委員名單時是否有先行調查?當然這樣並不能證明什麼,但是確實對政府行政中立的觀感打了很大的折扣。
目前對方建商口頭上有承諾5年內他們都會負責越界枝幹的修剪,建案申報的竣工期限為93個月,所以很可能交屋時就會直接將樹木的管理權移交給管委員,而新的管委員是否有經費、意願來處理也未可知。
至於樹根的部分他們有包覆了雙層的阻根板,但這就真的安全了嗎?同意移植的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及樹保委員們能不能保證「安全無虞」?私人土地上的樹木如果真的倒塌損害生命財產時當然只能向私人主張權利,這又將會是怎麼樣的漫長程序……
至於我們的建商在這件事的處理上當然消極的多,一方面樹木並不是他們去弄來的,另一方面未來仍要向新北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不是他們造成的情況,所以也沒有什麼違約的問題。除非新北市政府嚴格執行樹木保護的法規,要求建商要處理樹木保護範圍內的房地,不得妨礙樹木的生長。
非常感謝各位花費這麼大的耐心看到這兒,以上經驗希望能讓大家對新北市樹木保護狀況的了解有些微的幫助。如果本文造成您的不適或不悅也請海涵見諒,這純屬個人意見的抒發,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