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開始在109年6月下旨旬
40餘年公寓(出租中) 我三樓
同號數樓下鄰居漏水
我自費請抓漏師父來查看
車馬費2次共付1000元
因漏水時間不固定
且測試我房的浴廁廚房(使用顏料水)
都未發現樓下滲漏
故懷疑是共用排水管在漏
因為20餘年前買此房時
原屋主就已把浴廁改至後陽台了
樓下鄰居要求我處理
我提出若開挖
漏水點為我改造管路造成,我付全部費用
若不是,則房屋建造時有使用共用排水管戶數依比例分攤
鄰居貌似聽不懂,一直要我開挖修繕,也不說同意並去協調其他住戶
事情僵持著
109年9月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
後續鄰居直接找律師提告
109年11月簡易庭,後續撤銷(他要直接告)
今年年初因為承租的房客退租
我向樓下鄰居說開挖修繕現在是好時機
但未得到回覆
後續因種種發展我請抓漏師父開挖
(付費20000元)
當中樓下鄰居也有一同查看
也是沒有結果
抓漏師父表示不好抓原因,要試四樓用水
並請二樓鄰居協調找四樓住戶
鄰居表示不知道,為了這件事很煩,不要找他
110年3月開庭,鄰居委任律師表示要找鑑定
若鑑定結果為我責任
則我付鑑定費及訴訟費
還有精神賠償家俱損失(這兩項2百多萬)
我表示對鑑定單位沒意見
問題1.若鑑定為我責任,則我不服鑑定及訴訟費我全部支付以及精神賠償及家俱損物,我是否可提出上訴,另請教上訴成功機率
問題2.若鑑定為共用排水管滲漏,非我直接責任,則鑑定費用要誰付?
若要求我按比例負擔鑑定費用,我是否可提出異議並上訴?
以上,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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