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初審通過 紅單轉售第3人最重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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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本次修法在第47條新增主管機關查核權;據初審條文,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花敬群指出,本次修法有溯及既往,過去的門牌、地號也必須揭露。

在罰責方面,違法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兩次未改正者,可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此外,若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據初審條文,申報登錄價格不實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兩次仍未改正,可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抑止紅單炒作哄抬方面,條文明定,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數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銷售預售屋者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規定,可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花敬群強調,未來要賣預售屋前,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在收受紅單方面,紅單內容要寫明要賣哪一戶、賣多少錢,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因紅單算「小訂」,本次修法可以抑止建商賣紅單,屆時又不賣行為。

條文亦規定,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書面契據轉售給第三人,亦可處 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020-12-22 8:37 發佈
不一定用AB合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還是要政府政策的落實度
德政推,但感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成效有限
oaoa2020 wrote:
德政推,但感覺上有政...(恕刪)

成效有限+1,所以打房fb社團及line群組的人需再努力,一定要走上街頭
jim-taiwan wrote:
不一定用AB合約,上(恕刪)


漏洞越關越小總不是壞事, N年前要修法實價登錄時, 也一堆人說這個可以作假, 又管不到預售屋, 沒甚麼用, 所以台灣人不需要實價登錄
之前討論要實價登錄2.0, 要揭露到門牌, 又有一票人跳出來說這個沒用, 還是可以作假, 又會影響隱私, 所以台灣人不需要實價登錄2.0

法律本來就不可能一步到位, 全世界都是這樣, 不然你以為全世界各國的立法機構(立法院、參眾院)存在的意義是? 反正就一步一步修下去, 修到大家覺得那一點點模糊空間還算合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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