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洽談一個預售屋案件,
已刷10萬訂金拿到訂購證明單及合約範本,
銷售人員原本表示需付完簽約金及開工款項後才能正式簽約,但我主張契約未成立前就匯款是不合乎程序的,萬一建商有問題我不是就無法舉證有合約才匯款的
後來銷售表示可以等簽完約再匯款,但簽約當下我是不能帶走合約書的,等我匯完款再拿匯款收據去換合約書回來,這樣一樣在我匯款當下是無任何契約保護我的,這完全不合乎法定程序,但銷售卻堅持公司就是這樣規定,難道是現在大部分的預售屋銷售都可以這樣無視消費者權益嗎,
其實我不懂簽完約,合約內容已規範雙方應付的責任義務,買房要是違約反悔也有相關罰則,建商卻仍要求要匯完款才能拿走合約的用意在哪?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其實是常態,我要求合乎法令規範的程序反而像是個奧客。
想請教版友們是否大家也都是走先匯款再簽約的流程?
Jennny wrote:
最近在洽談一個預售屋(恕刪)
問問 影印如何?
密密麻麻寫一堆
誰知哪裡有地雷的不公平條款?
有我的簽字 我沒有副本影印? 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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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法律並沒有特別規定契約的名稱要如何約定。所以,不論是契約書、合約書、協議書、同意書,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本質上都為契約。
Q:在執業律師的過程當中,常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契約要怎麼簽,才會有效呢?
A: 答案:除非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契約簽名後,就會有效了。而且契約簽名之後,要反悔會很困難,所以碰到要簽名的時候,請務必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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