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買了一個新房子(成屋), 也已簽定合約, 亦按照時間把10%簽約金付完了. 本來認為後續找銀行貸款. 再把首期的另外10%付完, 銀行撥款即可完成手續. 當然以我急性子的個性, 同時我已經找了設計師進行空間規劃, 問題來了, 設計師當天拿著建商給的CAD檔到房子那邊丈量尺寸及討論規劃事宜之後, 隔天設計師跟我說, 建商給的CAD檔比例怪怪的, 請我問一下建商檔對不對. 因為實際尺寸放出來的面積圖比較小, 我就隨口問了一句..那室內有27坪嗎? 設計就說..沒有喔, 就大概24坪左右, 一聽整個慌掉! 什麼!!! 然後就趕快問建商呀,為什麼會有落差呀. 建商就說坪數是要包含外牆還有房子裡的牆面, 所以實際量起來會比較小一點..
那我想問一下, 這是合理的嗎?大概少了3坪左右, 已經請驗屋的了, 不過要等到12月初, 這段時間一切只能停擺嗎? 因為建商說我有疑慮, 那就等第3方來做測量再進行下去...有點妙!
比如權狀100坪,公設35%,代銷會回65坪,但65坪是包括主建物跟附屬建物,
而設計師在規劃都是計對主建物,不包括附屬建物,3坪應該是陽台跟雨遮的坪數,
不過合約是寫得很詳細,可以仔細對一下。
WWL418 wrote:
本人最近買了一個新房...(恕刪)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73 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
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
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
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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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是邊間的那面用外緣為界
跟鄰居一起的共用牆以牆心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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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台灣消保會表示,國人房子面積計算方式混亂,建商向營建單位申請建照,
樓地板面積只算至外牆中心點,即牆心,但完工銷售後,地政單位計算權狀面積卻算到外牆外緣,
如此改變,30多坪房子權狀會可出半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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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真是神奇
也就是建商蓋房子的樓地板面積是以牆心內來算
但是賣給一般人可以用外牆(邊間的地方)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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