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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其中「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所謂居間包括了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與訂約之媒介居間。因此,即便未收取任何報酬,但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或居間報告訂約機會等行為,就可能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
原文網址: 臉書賣房當心受罰! 沒證照最高可罰30萬元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0722590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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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翻開法條發現,房屋買賣著仲介人都必須持有經紀執照,才能收取相關費用。無證照的民眾一旦介入銷售過程,恐違法須付10到3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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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有電視新聞播報指出,「很多觀眾朋友應該都有這樣的經驗!在臉書上轉PO租屋或買賣房子的資訊,幫人家分享或推薦給朋友,但這樣做其實不知不覺已經犯法了!而且一旦被檢舉,最高還會罰你30萬元,光是新北市就為此開罰了980萬元,一共92位受害人。找上立委陳情才發現,這個「不動產管理條例」當初立法是為了保障房仲,最近由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等人提出修法,但怎麼法令越修越怪,現在卻變成找小市民麻煩!;臉書PO文清清楚楚寫著租屋訊息,要大家幫忙分享,有民眾幫朋友熱心轉貼,最後卻被檢舉不是房仲要繳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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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例制定時是為了導正「非」房產專業從業人員,利用傳遞錯誤資訊來牟利,如果變成建商或房仲阻止民眾將房產資訊透明化的威嚇工具,非原本制定此條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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