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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公開&不公開發表建案的人請小心,當心被裁罰10~30萬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0722590831.html#news-article


根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其中「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所謂居間包括了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與訂約之媒介居間。因此,即便未收取任何報酬,但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或居間報告訂約機會等行為,就可能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

原文網址: 臉書賣房當心受罰! 沒證照最高可罰30萬元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0722590831.html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0320/33197.htm



但翻開法條發現,房屋買賣著仲介人都必須持有經紀執照,才能收取相關費用。無證照的民眾一旦介入銷售過程,恐違法須付10到30萬元的罰款。

原文網址: 帶人看屋有賞 恐怕會害無照民眾觸法 | ETtoday生活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0320/33197.htm#ixzz63W2jG0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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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ravelnews.tw/news/%e5%88%86%e4%ba%ab%e7%b6%b2%e8%b7%af%e8%b3%a3%e5%b1%8b%e5%bb%a3%e5%91%8a%e8%a6%81%e5%8f%97%e7%bd%b0%ef%bc%9f-%e6%88%bf%e4%bb%b2%e6%a5%ad%e5%85%a8%e8%81%af%e6%9c%83%e6%8c%87%e6%94%bf%e5%ba%9c%e9%9c%80/



日前因有電視新聞播報指出,「很多觀眾朋友應該都有這樣的經驗!在臉書上轉PO租屋或買賣房子的資訊,幫人家分享或推薦給朋友,但這樣做其實不知不覺已經犯法了!而且一旦被檢舉,最高還會罰你30萬元,光是新北市就為此開罰了980萬元,一共92位受害人。找上立委陳情才發現,這個「不動產管理條例」當初立法是為了保障房仲,最近由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等人提出修法,但怎麼法令越修越怪,現在卻變成找小市民麻煩!;臉書PO文清清楚楚寫著租屋訊息,要大家幫忙分享,有民眾幫朋友熱心轉貼,最後卻被檢舉不是房仲要繳罰金」。
永久網址: https://www.travelnews.tw/news/?p=99130
2019-10-27 9:47 發佈
kyoto Hu wrote:
https://news...(恕刪)

good to know! thank you for sharing.
請問 PO 自己的房子要賣或出租可以嗎?
房子是登記爸媽的,兒子或女兒PO 網可以嗎? 親戚朋友PO就不行?
二房東PO網分租可以嗎?
這個要問清楚哦,還是出租、出售建議他們自己來,避免被找麻煩
自己的可以,朋友親戚不行
soziwow wrote:

good to k...(恕刪)
個人非法律專業的想法:如果單純分享建案的資訊,例如坪數、單價、優缺點等,並非針對特定人士媒合交易機會,應以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為優先,管理「條例」在憲法面前可能要閃邊站。

這個條例制定時是為了導正「非」房產專業從業人員,利用傳遞錯誤資訊來牟利,如果變成建商或房仲阻止民眾將房產資訊透明化的威嚇工具,非原本制定此條例的初衷。

mnb7120 wrote:
個人非法律專業的想法...(恕刪)
kyoto Hu wrote:


剛剛查了一下,要「居間」構成締約之機會才會觸法。

例如:在網路上分享某個建案的資訊,網友看完之後自己找建商買房子,分享資訊的人不違法;如果文章後面加上「找我去看房子,我可以幫忙殺價」,這樣就構成「居間」的要件,算違法。

因此,網路上單純分享資訊,網友看完之後自己找經紀業者買房就不違法喔。
廣告主」並不限於企業經營者,無所不包,舉凡希望以廣告獲得利益之人均 屬之。所稱「利益」,亦不限於有形金錢收入之利潤,其他無形之人格、聲望、名 譽、地位等提昇亦包括在內


希望大家小心,政府要罰的時候多寫一個字解釋意義不同
即可能觸犯法律,小心為上
mnb7120 wrote:


剛剛查了一下,要...(恕刪)
soziwow wrote:
good to know...(恕刪)


基本上是有居間行為,才會被處罰。

要個案認定,不是通案,不然變成大家不能講房地產這件事。

處罰的重點在於要求有仲介資格的人才能從事仲介行為,以保障交易安全。

其實說白一點,處罰無營業資格的牽猴仔(本地俗語)。

單純轉貼租售新聞,屬於言論自由,處罰違憲。

幫親友租售的話,等於自售的一種,能有親友的授權書比較好一點,不然到時候親友反悔,麻煩很多。

法的認定,不能單從字面上來看,不然會變成任意解釋或擴大解釋,都不是正式的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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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elionJack wrote:
基本上是有居間行為,...(恕刪)


是啦
一般人如果只是轉貼或者分享, 這樣就罰30萬也未免太誇張了
講難聽一點, 一些人亂傳網路謠言都不一定會被罰到30萬了
只是分享一些買房租房的事情要被罰30萬, 不太可能

主要還是你不能去"仲介"租房/買房
因為我們一般人沒有執照

立法原意是保障房仲
這也是有道理
尤其是房屋買賣牽扯金額這麼大, 當房仲考個證照, 至少知道基本的法律流程以及規定
樓主應該是指FB上某廣告業設立的房屋推薦網,只介紹預售屋資訊,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服務,但是因為大量介紹,還有社團標明可與代銷主管談最優價格,可能就會觸及『仲介』或『居間』行為,被罰的機率就高很多。

實務上,地政局還是會發函業主或個人說明,如果不是真的有獲取利益(包含金錢、名氣等),真的被罰高額罰金的機率應該不高。通常會被檢舉,很大可能是想搶代銷的房仲檢舉的,或是競爭建商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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