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想請問預售屋契約內容下載了內政部的範本邊看手上建商的契約貸款的部分想詢問大家內政部有這段記載「預定貸款金額: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雙方得解除契約。」但我手上建商的契約都沒有這段話只有寫「差額在百分之三十以內,買方應於賣方通知日7日內,一次簽付半年六期之票據,按月本利平均給付賣方這樣是合理的嗎?現在也是怕貸款成數不夠雖然建商一直說沒問題我也信用良好但是撥款的人畢竟是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