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問題/關於建築法or消防法

各位大大好
因為我們家是都更的房子 (目前將完工)
簽約時,合約上寫整棟廚房均採天然瓦斯
但是去現場看屋子時卻發現他們卻用電磁爐
(只有四戶,格局較小)
(此部分建商並沒有主動告知,且我們是地主)
他們當時是說,因為我們房子約22坪,
廚房客廳是連接在一起,廚房並沒有獨立一間,
沒有隔火設備(防火門),所以沒辦法使用天然氣

請問建築法或消防法真的有這樣規定嗎

還有如果當時侯簽約之前建商說換樓層什麼的
等到房子蓋好之後都還可以選
(此部分並未在合約上註明)
但現在不讓我們換樓層,
也沒有書面證明只有口頭說而已,
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謝謝
2017-12-19 9:47 發佈
您說是都更,所以猜實施者應該弄成法規定義上的高層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定義的高層建築物為超過50公尺或15層樓
如果是高層建築物,就要看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專章的規範
其中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中第243條第2款規定如下: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
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所以廚房如果沒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的隔間的確不能使用燃氣設備

至於換屋這部分,合約沒寫就比較難揮
說穿了就是寧願找補現金給你也不願給你較大坪數讓你貼錢買
實施者在評估市價比權變價好得多時通常會這樣搞
因為我們房子是在三樓並不處於高樓層的規範

若不管樓層高低、
只要廚房沒有一小時效防火措施,
就無法使用瓦斯的意思是嗎?
hsieh0121 wrote:
因為我們房子是在三樓並不處於高樓層的規範
若不管樓層高低、
只要廚房沒有一小時效防火措施,
就無法使用瓦斯的意思是嗎?

這條法規不是指你的房子在幾樓
而是整棟房子的高度跟樓層數
例如都更後總樓層數16樓,你家在3樓
一樣符合高層建築物的規範
樓層超過15層或高度超過50公尺滿足其一就算
如果大樓總樓層數15樓(樓高50公尺以下)
你家就算在15樓也不算高層建築物

至於非高層建築物印象中式沒有規定
只要你的專有部分面積在100㎡內就可以不用
但如果你專有含廚房超過100㎡在規劃上就會把廚房獨立出來
通常沒有什麼特殊需求都會讓廚房獨立區劃啦
沒法規問題也還有使用上的問題(油煙之類的)
基本概念.不管樓層怎樣.天然氣管基本上是共管方式整各大樓共用然後分出去.如果沒有集中式的管理.發生火災的時候你燒起來除了上面說的以外.沒處理好管線是跟著整各燒上去(雖然通常是會有控制閥).

何況如果你說的是因為都更的話.本身申請執照建照實本身原始圖是有配置.但因為消防規範申請打槍所以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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