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時間點發生在2017.07.21,那天我與屋主簽訂一年房約後便讓行李上樓離開此地,事後因為工作臨時異動我在2017.0725晚上知會屋主沒辦法入住(事先已經付二壓及21~31的房租),
到這邊為止我因為理虧所以被扣了一個月及十天房租我都還可以接受,但是.... 29號聯繫她時,居然還要一天收100的水電及回收我的契約?這點讓我瞬間炸毛了,我一天都沒入住... 在怎麼事故總也留點人情吧.... 討那水電有意義嗎?
現在因為各種不開心,她要我交出契約方可退押金,既然對方要互相傷害的話,那我拿契約去檢舉自用屋拿來出租使用,這樣誰比較吃虧呢? 這邊我只是不想被單方面整碗端走,好好說也不至於如此,對方太過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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