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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樓的店家,也擁有騎樓的權狀,卻不能使用呢????

為什麼 擁有合法權狀的騎樓 也不能夠做生意呢....

買一樓的人 就是為了可以做生意 當店面阿
不然多花錢買一樓幹嘛

別跟我說店面一樓可以出租... 你們不做生意也可以租給別人做生意..
你知道現在的稅額有多高嗎?
租金不夠高根本不划算,偏偏租太高又租不出去(根本沒用)
我自己賣賣小東西都比出租好...

也別跟我說一樓可以給老人家住,
難不成你不知道一樓生活品質奇差無比... 大馬路旁很吵、紋子蟑螂老鼠樣樣比人多更多......

我們其實多花了很多錢買了你們所謂的公共空間
而且我們還有這些公共空間的權狀......(其實我們是所有人..)

但為了很多公共安全的考量,買了店面的我們被要求不能占用騎樓,但其實我們有花錢買那些坪數....
而且老實講 我們都有留通道給行人壓.....

況且大樓出入口的違停機車也跟我們沒關係 根本不再我們的使用範圍內
可是就為了大樓出入口機車停騎樓的問題
搞得我們合法經營的店家 門口都不能再做生意了....
我們都符合政府要求:開發票、報稅、繳稅
可是卻一直被剝奪工作權....

有什麼辦法嗎?

p.s. 我都想要開葬儀社了,歡迎相關行業的大大可以來跟我連絡喔。
2016-06-01 11:03 發佈
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文:「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 (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簡單來說,不是不能做生意,只要依法申請還是能夠營業的,端看你申請的理由為何?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若是私自佔用騎樓使用,只要有人檢舉,肯定會有大麻煩,須審慎考慮之。
photoshap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564號...(恕刪)



judychen1009 wrote:
但為了很多公共安全的考量,買了店面的我們被要求不能占用騎樓,但其實我們有花錢買那些坪數....
而且老實講 我們都有留通道給行人壓.....

騎樓應該是公設,共同持分 ~~ 不是一摟產權 !

judychen1009 wrote:
為什麼 擁有合法權...(恕刪)

去看看各個百貨公司的騎樓,是否有人在擺攤,在台北市在騎樓擺攤警察是可以開單的.
騎樓是供行人通行用的.若以500坪地坪的大樓(百貨公司)不蓋騎樓,那最後蓋出來的容積率會比有蓋騎樓的大樓還要少很多,
騎樓正上方的建物是不計容積的.

所以將騎樓還給行人.

你可以直接開葬儀社,但是一定不會過,因為使用分區的關係.要守法.
昨天有查過了呢
一樓是真的有權狀的 當然有產權
但是我們雖然有所有權但沒有使用權
看到這個大法官的釋憲文:才真的讓人生氣....
做辦公室的都覺得很輕微 真的很生氣
樓主有一樓店面想做生意,我有一樓店面想完全淨空沒有擺放雜物跟亂停機車(我喜歡一個清爽的空間).
一樓的生意要占用騎樓我觀察過有幾樣沒太大的問題 類似修理機車的店 就大剌剌的把騎樓當工作空間.
開小吃店 就把桌椅擺在騎樓,烹調工具還是要在店面裡比較不會有人檢舉 檢舉也不怕 桌椅收一收就沒事.
其實警察應該超不想管騎樓的糾紛 主要就是原始落後法規的弊病.

judychen1009 wrote:
為什麼 擁有合法權...(恕刪)


如果有花錢 有權狀就可以任意使用
那報你一條明路
其實你們家的頂樓 地下室 大廳 都可以做生意喔
因為你都有花錢買

大野狼 wrote:
騎樓應該是公設,共同持分 ~~ 不是一摟產權 !

不懂不要亂講
騎樓一般是列在一樓的「專有」「主建物」
不是列在「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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