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前.透過房仲售出住了10年的1樓華廈買方也匯入了價金的1/2進入履保的階段.不料.今日買方透過房仲傳達以房屋的B1下方為大樓的備用發電機房為由未主動告知要求解約.退款.否則揚言訴訟指買家已請教過律師大樓的發電機房算是嫌惡設施嗎?已此片面解約.法律上站的住腳嗎?事實上.我住了10年.亦從不知下方是發電機房請專家達人指教
何謂嫌惡設施沒有一定的標準,只能以一般大眾的主觀感受為判斷。個人認為備用發電機也勉強算是嫌惡設施,不過還不至於很糟糕,如果要排名,大概是排第20幾名,比起資源回收桶、化糞池要好太多了。備用發電機除了停電跟定期的保養,通常是不會運轉的,但是一旦運轉起來,就像坦克車發動一樣,有噪音跟廢氣的困擾,尤其備用發電機房如果是跟整個大樓的高壓電變電箱放在一起,就等同睡在小型變電所上面,多少會有電磁波的問題的。如果對方不想買,我看就算了,打起官司是兩敗俱傷。
如果對方不想買,我看就算了,打起官司是兩敗俱傷房屋本留有的家具.都依照買方的要求已移出or便宜的賣給2手家具店房屋本來有剛立的租賃契約.沒想到房子賣的出奇的快賠償了尚未搬入的房客.又得幫房客臨時找房買賣成立的隔天,原本有約投資客要來看房.且成交的可能性也很高.因為有現成的房客打官司或許會兩敗俱傷所以上來發問.只就純法律觀點來就教鄰居都知道我賣房.如果從來對我這房日後的買賣多少有不好的影響還是謝謝你的見議
wecan1688 wrote:半個月前.透過房仲售...(恕刪) 不能算是嫌惡設施,因為它是必要設施。社區停電時,就必須靠她啟動發電。但是,如果社區未能保養妥當,就會淪為比嫌惡設施更為嚴重的問題,黑煙會飄入房間,住戶會吸入黑煙,尤其是孕婦、幼童...請參考;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ehmin20080107181450
即使是嫌惡設施,除非合約另有約定,否則賣方無告知之義務。附近山坡有無墳墓,有無電塔,地下室有什麼設備,是否路沖等,係買方事前應注意之事項。賣方僅對物件的瑕疵有告知義務,如兇宅、漏水、壁癌、違建等。如果是我,我會在一定期限後,以存證信函催告履行交易程序,否則依法沒入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