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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停車是否合理??

這照片為住家樓下.
這幾天應該是有住戶不滿~後來有看到警察來過後~不過好像沒開單就離開了~
在樓上其實沒看的很清楚~
但其實我自己也覺得有點誇張....
因為整個檔住了住家的門口(後面有一個鐵門)
想尋問一下板上的先進,是否也有看過類似的情形??
是否能提供一點意見或處理方式?
謝謝

這樣停車是否合理??
2012-12-28 23:07 發佈
這種停車方式在南部普遍都是,騎樓就是停車空間,也不見開單取締..

assassin0000 wrote:
這照片為住家樓下.這...(恕刪)



1999......

assassin0000 wrote:
這照片為住家樓下.這...(恕刪)


如是地主停的,那會不會管太多了???
自有騎樓只要留有行人通道就行了
就騎樓可否停車的定義與規定來講,簡單來說:
如果該處騎樓未經公告禁止停車,那只要不影響通行就可以停放車輛。
若上述之騎樓為私有地,則可以自行使用,也不會被公告禁止停車。

警方執行檢舉案件時常常遇有難處,因為除了天龍大國之外,其餘地方之騎樓其實很難定義與劃分,
即使在天龍國度裡也是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公、私有地之分,只是大多數的檢舉人要的不是界定的真相,
有些只是針對某狀況看不過去或針對特定人士而檢舉罷了。

依你所貼的那張圖來看,若該處非私人所有的地,且也未經公告禁止停車的話,車是可以停的。
照片中看起來車後方的空間應可供人行走,亦無阻礙通行之疑。
小弟則有不同看法建議樓上大大可以先翻

一下道交條例在發言!並不是如您所說的沒有公告禁止停車即可停喔

assassin0000 wrote:
這照片為住家樓下.
這幾天應該是有住戶不滿~後來有看到警察來過後~不過好像沒開單就離開了~
在樓上其實沒看的很清楚~
但其實我自己也覺得有點誇張....
因為整個檔住了住家的門口(後面有一個鐵門)
想尋問一下板上的先進,是否也有看過類似的情形??
是否能提供一點意見或處理方式?
謝謝


不喜歡就打電話檢舉囉
這騎樓外應有行人走的紅磚道,依法是不能車停在紅磚道上的..
像這種情形如果商店鐵門有拉開營業..通常拖車經過是不會去拖的...
有人檢舉頂多警察也是進商店請車主把車開離開..

如看不舒服,且也覺得商店自家不能停自已的車在門口的話..
想拖走他的話.就在商店沒營業時.打通電話去拖吊場.
舉報後拖車來了自然就拖走了..


PS:不過人和人之間應都是互相互相才是..沒事應沒必要去舉報才是
住一樓不管是買還是租的都是比樓上貴..除了做生意方便外.就是多了騎樓可利用.
如你住或租一樓你會免費讓人車停你門口嗎?當然是自已有車先停門口.
還是空一塊騎樓免費讓機車族停滿在你店門口?然後要出入再來移機車或繞道
很多事不是用法就可說的通的...
情理法.情和理永遠都是排在法前面...

一一ˇ wrote:
小弟則有不同看法建議...(恕刪)


我第一次發言回文就居然就有人炮我 我不是來點火的!我是分享交流見解!

基本上 你說道交條例 剛好我懂 我想你也懂 我在這做個分享
那我們作簡單討論分析 以免不太了解的朋友看得霧煞煞

道路的定義是包含人行道、騎樓在內的 這沒問題吧!?

試問 有沒有畫白線 甚至沒畫線 是可以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停車的"道路"!?
有吧?! 沒錯吧?!
有沒有劃設有機車停車格的人行道?! 有吧?!
那在沒有公告禁止停車的騎樓 在不影響通行的情況下停放車輛 有違規嗎?!
更不用說 有些屬於私人地的騎樓了吧?! 對不?!

不是說 屬於道路範圍 就都不能停車喔!!!
bluesir6429 wrote:
我第一次發言回文就居...(恕刪)


好吧!這位大大您別誤會或許是小弟口氣不好造成您誤以為我在砲您在此跟您說聲抱歉

我只是提出我的看法,與您交流若有冒犯之處還請您包含

1:按道交條例第3條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
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2: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末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綜上可由道交條例第三條得知道路也包括騎樓,但人行道亦也算是再依照由道交條例授權訂定之道交規則,的

第111條可得知人行道是不能臨停的。

這位大大我知道您意思是指一般人行道有畫設機車停車格供人停車,但那僅限於有畫設之人行道若無,警方可

依小弟上列之法規於以開罰。

最後補充至於您所說的私人的騎樓,釋字564解釋文:「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

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

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

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

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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