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2坪道路用地,位於板橋,最近建商要都更,剛好都更的範圍區域位於該道路用地上!
因此在都更同意書中,寫明2坪可選約10坪的房屋權狀,
詢問之下,該都更是採「權利轉換」,而且表示10坪是未達最小分配,所以不能選屋!
請問:
1.未達最小分配是不是只能領,更新前估價金,那可分到10坪的合約是不是就無效?
2.建商一直強調可以領10坪x房屋每坪平均價? 請問,權利轉換可以這樣領嗎?
請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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