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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9 10:22 發佈
leo08208 wrote:
第九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面積狹小基地,其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符合下表規定者,准予建築: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啊您都看到條文了還要問嗎?請注意看紅字部分,還要同時符合這張表的規定
只要您土地的使用分區符合(甲乙種建地、住宅區及商業區)
對照面臨道路寬度及您畸零地的最小寬深度,符合就可以蓋啊
leo08208 wrote:
一、請問現在是否有舊屋打掉重建建蔽率及容積率不變的新規則,但只限於屋齡超過四十年的房子。有這條規定嗎?

從來沒聽過這一條,只要拆掉要重蓋,你就是以申請當年的法規來檢討
您說的應該是修建吧?要提出民國57年以前建築物就存在的證明
記得可以提出水電費繳費證明、房屋稅單、航照圖等方式
主結構體不能動,可以依原登記面積修建,就搞得很像全能住宅改造王那樣啦
leo08208 wrote:
二、因為房屋地坪小之前有去問過二間建築師事務所,態度感覺就是不想承接一直說要我們等都更或是去找鄰居合建,但所在地區違建嚴重沒有人要合建,這點有人可以幫忙、或介紹嗎?可以寫信給我,謝謝!!!我在三重區。

您沒有講您的地啥形狀,尺寸也沒講所以不容易判斷
但是的確直接等都更可能是最有力的處理方式
目前若是空地,就提桶油漆畫幾個車位弄出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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