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o08208 wrote:
第九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面積狹小基地,其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符合下表規定者,准予建築: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leo08208 wrote:
一、請問現在是否有舊屋打掉重建建蔽率及容積率不變的新規則,但只限於屋齡超過四十年的房子。有這條規定嗎?
leo08208 wrote:
二、因為房屋地坪小之前有去問過二間建築師事務所,態度感覺就是不想承接一直說要我們等都更或是去找鄰居合建,但所在地區違建嚴重沒有人要合建,這點有人可以幫忙、或介紹嗎?可以寫信給我,謝謝!!!我在三重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