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建商取得使用執照的時間,距離約定完工日已經遲延了約400日之久,
朋友希望在建商依驗收清單完成改善之前,能夠儘早開始室內裝潢。
於是建商提出一份「提前交屋協議書」,要求朋友接受許多不公平的條款,例如:
1. 承認建商沒有任何違約及損害買方權益,買方不可藉任何理由向建商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張;
2. 將來如買方沒有按照建商通知時間領取權狀,建商不負保管權狀的責任;
3. 買方必須立即付清剩餘價款及費用(含交屋保留款);
4. 建商對於二次施工的品質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朋友簽下這紙協議書,建商拿了錢、撇清了責任之後,
交屋的房子,品質上會不會完全喪失保障呢?
雖然朋友的交屋保留款只剩下不到總價款1%,
我想建議朋友不要急著裝潢,也不要簽下讓建商免除責任的承諾,
請問Mobile 01上各位有經驗的大大們,覺得這樣好嗎?

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針對驗收、過戶登記及交屋的時程都有最低程度的規定。
建商領得使用執照且接通水電瓦斯後,就應通知買方驗收;
領得使用執照後4個月內,建商應備妥文件申辦土地及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建商應依驗收單完成改善瑕疵,並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萬一建商遲延辦理過戶登記,建商必須賠償買方因此增加的費用及損害(例如租金);
萬一建商遲延改善瑕疵、辦理交屋,
除了因使用執照取得前遲延完工應負擔賠償買方的責任以外,
建商還應該按遲延日數依已繳房地價款0.05%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所以,如果我朋友簽下了提前交屋協議書,
恐怕會很難要求建商依照契約及驗收單改善各種瑕疵,
也很難再依建商遲延完工及交屋日數支付每日0.05%的遲延利息。
買方其實該督促建商老老實實依照契約約定履行,做好房屋品質,
日後比較不會產生彼此的糾紛與麻煩,是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