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今年三月突然收到稅捐稽徵處寄來的公文要確認房子是住家用還是營業用,我覺得很奇怪都已經交屋一年多了怎麼才在確認這個問題,但也沒去了解太多,就跑一趟汐止行政大樓把房子設定成住家用。
後來今年五月收到房屋稅單時,小弟岳母驚訝怎麼會這麼貴 (八千多元)
仔細一看細項發現有被課收營業用稅(三千多)
這樣就有問題了,小弟跟我太太兩人都是上班族,房子買回來就是住家用,並沒有用作營業用途
再把去年的稅單翻出來看,果然也是有課收營業用稅,所以想到應該是前屋主可能有公司設在這邊
當下就連絡了仲介,請他跟前屋主聯絡,看是不是他們當初手續沒有辦完整
後來仲介回電了,果然前屋主有設個人工作室,但他在交屋前一個月(97年11月)就已經辦完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所在地變更及營業項目變更),並且提供台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的公文為證,副本有給國稅局,他們認為這應該有涵蓋房屋稅變更的部分,可能是稅捐稽徵處搞錯了。
接下來小弟就打電話到汐止分處去問了,結果對方態度相當強硬,說他們記錄上這個地址就是營業用,一直到三月才改成住家,所以判定營業用稅還是要繳。 小弟跟他解釋這一切的前因後果對方完全不理,那份經濟發展局的公文他只說那是只有改住址,不被接受有同時取消原地址的營業用途,最後丟給我一句"一切依法行政",甚至不耐煩的說他還有很多事要忙不想在跟我講下去了!這讓小弟相當錯愕,原來我繳的稅都在養這種公務員,營業的事實早已消滅卻硬是要我付這筆稅金,我想這是相當不合情理的,合法嗎? 我想這也有討論空間...

整件事情下來小弟有幾個疑問:
1. 小弟購買房子時是透過仲介,在辦理過戶時我相信仲介的代書會知道原屋主有營業用途,但在過戶時完全沒有告知我們這個部分讓我們及早辦理,這部分代書是否有責任?
2. 一間房子有登記營業用途,在房屋有買賣之後,這個營業登記不會同時消滅嗎? 怎麼會新屋主不知道自己的房子還是處在營業用呢? 營業登記不需要屋主簽名同意嗎?
3. 經濟發展局的公文上面提到的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所在地變更及營業項目變更) 是否真與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營業設定無關? 政府機關的運作真的這麼牛步嗎?
4. 以小弟的狀況去申請復查有用嗎? 或是有其他的申訴管道?
希望大家給小弟一點意見 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