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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子過戶後的房屋稅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於97年12月在汐止透過房屋仲介買了中古屋,就是一般的電梯大樓,交易過程一切順利。
然後今年三月突然收到稅捐稽徵處寄來的公文要確認房子是住家用還是營業用,我覺得很奇怪都已經交屋一年多了怎麼才在確認這個問題,但也沒去了解太多,就跑一趟汐止行政大樓把房子設定成住家用。

後來今年五月收到房屋稅單時,小弟岳母驚訝怎麼會這麼貴 (八千多元)
仔細一看細項發現有被課收營業用稅(三千多)
這樣就有問題了,小弟跟我太太兩人都是上班族,房子買回來就是住家用,並沒有用作營業用途
再把去年的稅單翻出來看,果然也是有課收營業用稅,所以想到應該是前屋主可能有公司設在這邊
當下就連絡了仲介,請他跟前屋主聯絡,看是不是他們當初手續沒有辦完整

後來仲介回電了,果然前屋主有設個人工作室,但他在交屋前一個月(97年11月)就已經辦完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所在地變更營業項目變更),並且提供台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的公文為證,副本有給國稅局,他們認為這應該有涵蓋房屋稅變更的部分,可能是稅捐稽徵處搞錯了。

接下來小弟就打電話到汐止分處去問了,結果對方態度相當強硬,說他們記錄上這個地址就是營業用,一直到三月才改成住家,所以判定營業用稅還是要繳。 小弟跟他解釋這一切的前因後果對方完全不理,那份經濟發展局的公文他只說那是只有改住址,不被接受有同時取消原地址的營業用途,最後丟給我一句"一切依法行政",甚至不耐煩的說他還有很多事要忙不想在跟我講下去了!這讓小弟相當錯愕,原來我繳的稅都在養這種公務員,營業的事實早已消滅卻硬是要我付這筆稅金,我想這是相當不合情理的,合法嗎? 我想這也有討論空間...

整件事情下來小弟有幾個疑問:

1. 小弟購買房子時是透過仲介,在辦理過戶時我相信仲介的代書會知道原屋主有營業用途,但在過戶時完全沒有告知我們這個部分讓我們及早辦理,這部分代書是否有責任?

2. 一間房子有登記營業用途,在房屋有買賣之後,這個營業登記不會同時消滅嗎? 怎麼會新屋主不知道自己的房子還是處在營業用呢? 營業登記不需要屋主簽名同意嗎?

3. 經濟發展局的公文上面提到的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所在地變更及營業項目變更) 是否真與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營業設定無關? 政府機關的運作真的這麼牛步嗎?

4. 以小弟的狀況去申請復查有用嗎? 或是有其他的申訴管道?

希望大家給小弟一點意見  感激不盡~
2010-05-17 0:16 發佈
Jordano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於...(恕刪)

很顯然是稅捐單位的疏失.....
「所在地變更及營業項目變更」這不就足以證明前屋主早已將營利事業遷走,地址既然已變更原地址當然就已不是營業用途,除非事後又有登記營利事業......

建議將證明文件備齊,以公文方式向該地稅捐單位爭取,若還不行找縣長信箱投訴。
買完房子遷完戶口第一件事就是先去辦自用住宅
怎會拖過一年
(仲介和代書在作啥?)
那你明年的稅也有的吵了
印象中自用住宅是要申請的
沒申請至少是用一般課稅
------------(恕刪)
yes , 我也是買屋時. 仲介有通知, 記得要自己去遷戶籍, 房屋稅與地價稅才能改為自用住宅!!
因為戶籍沒遷, 要改自用住宅會有問題!!
若自己還有其他的房屋, 那房屋稅自用只能有一間, 自己要選擇!!
房屋過戶交屋完後,本來就應該儘速將戶籍遷入,並將房屋設定為自住用。你沒去辦理自住,誰會知道房子到底是營業還是自住呢,所以你未辦理這項程序,本就是你自己的疏失,無關前屋主的事。

如果你不知道要做這樣的程序,應該是代書在辦完過戶未盡到告知的責任。
感謝各位的意見, 戶籍是一交屋後沒幾天就遷入了, 但是交屋過程中的確仲介跟代書沒有提醒要自己去設定為住家用, 否則會以營業用税計算, 這也是小弟的第一間房子, 也不知道這個部分需要去確認

而且上週我打去稅捐稽徵處問時, 對方有說如果原屋主的營業登記沒有解除的話, 我要改住家用也是會被駁回, 而他那邊的紀錄是今年三月營業登記才解除, 這樣看來我會在三月收到確認住家還是營業的公文就可以解釋

目前我是請仲介在跟前屋主確認他變更營業登記的細節, 並請他與代書在確認一下稅捐稽徵處的說法跟前屋主的說法有沒有矛盾的地方.

我想即使沒去辦理自住, 也不代表我需要承擔前屋主的營業登記, 畢竟沒有營業事實.
我認為政府收税應該還是以實際狀況來考量, 稅法應該也不會明文規定"房屋只要設定成營業用途, 即使沒有營業事實, 依然需要繳營業用稅"類似的條文吧?
Jordano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於...(恕刪)


我買的時候就去辦為一般住戶 而且過戶前的稅金賣主有算給我 是不是營業用的你早要去辦 因為你的房子是可營業用

應該是你的問題不是前任屋主的問題 因為政府並不知道你買了會當一般住家 像我去辦為一般住家 也是有政府單位的人

會在門口看是否為一般用途
這個你是必繳的,因為沒變更是事實,案規定是必繳...(不然只能去跟政府單位魯小小了)
仲介跟代書只能說他們沒善盡告之的責任,但過那麼久了他們硬要說他有講你能如何?(他們沒有幫你改的義務)
只能說自己疏忽加上遇到沒有責任感的仲介跟代書,認命就繳了吧
Jamie0623 wrote:
房屋過戶交屋完後,本來就應該儘速將戶籍遷入,並將房屋設定為自住用。你沒去辦理自住,誰會知道房子到底是營業還是自住呢,所以你未辦理這項程序,本就是你自己的疏失,無關前屋主的事。
..(恕刪)


沒錯,就是這樣,代書應該要特別再提醒的,是不是你的代書沒盡責告訴你啊?還是你忘了?
無關前屋主的事,而且政策是這樣定的!!除非你當上官員去改革吧!!
記取一次教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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