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星期天去看了一間新成屋覺得很喜歡所以就下訂簽約了雖然覺得價錢很合理但是總希望能再便宜一點請問一下!!如果已經付了訂金就不能在砍價了嗎?還是有哪位達人願意教教我技巧呢?合約不是有7天的審核期因為我是第一次買房子所以看不懂上面的條文請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PS:如果我們後悔了訂金是可以退還的嗎?感激不盡.........
樓主第一次買賣嘛理論上 訂金付了當然不能砍阿 付訂金不是表示 價格已經談好確認如果反悔 訂金被沒收也是理所當然的吧 因為你違約了吧以前出租房子 也愈到承租方 今天付訂金 20萬 晚上12點打來 說不要了最後好像被我媽 扣10W吧起來吧
人與人重在溝通,與提昇自己說服人的能力,故殺價看功力.我簽約後第6天大約再殺了房價2.5%,當時跟建商說不降就解約軟硬兼施,他就降了.合約是撕破臉後雙方自我保護的底線,通常不要走到各自主張"合約怎麼說".加油
kelly公主 wrote:2010-02-08 17:20 by kelly公主真的嗎?我也想用這一招可以教一下嗎?目前建商說是底價了我也只是想在殺個10幾萬我是已經付6萬訂金我是跟家人說已退為進是不錯的方法是這樣的嗎???? 當然可以 但要有訂金要不回來的打算再者商場上不講信義嗎? 還是訂金只是付假的?
樓主 等被坑了 以後看到白紙黑字保證你精神百倍剛有人說 你可以殺價............但是現在房價高漲.....如果那個建案搶手 老闆鳥都不鳥你不照合約走 就沒收!!!殺價 要有霸氣 才殺的動你給我優惠 以我多年再商場上的人脈也可以幫你打廣告 拉客人不過訂金簽 真的很難殺 一殺馬上被看出是澳客 除非老闆很缺錢
建商購屋一般有至少五日合約審閱期,不想買就解約,可拿回訂金***********消保官黃上峰表示,根據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可由消費者攜回審閱五天,以保障消費者自身權利義務;而業者主張先收定金才能看契約,已經違反了審閱期保障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消保法主張契約條款對其不生效力,要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黃上峰說,預售屋業者此種作法同時也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得由公平會依法裁罰業者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民眾購買預售屋,若在5天契約審閱期內反悔不再購買,則所簽立的契約視同無效,業者也應該退還全額訂金給消費者。日前有業者因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而遭公平會開罰,也有建商因事前廣告不實而遭判賠的實例,提醒民眾在選購預售屋前,需多加留意廣告與契約內容,再做決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