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H~ wrote:斡旋--> 簽約 --> 過戶-->驗屋交屋. 最後交屋, 主要是點交[屋況] , 且此時大多數的價金都已經給付, 一旦房子有問題, 要從別人口袋, 將錢拿回來, 別人不願意, 就要透過法院, 這很麻煩的!!所以最好是斡旋時, 將驗屋項目納入前提條件之一, 簽約前, 這些條件都要滿足, 包含貸款成數...等等!!當然, 賣方有權利拒絕!!買賣前, 雙方都說清楚, 講明白, 總比事後上法院要好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