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
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請大家參考---
任何事情在於為與不為一念之間!
我最受不了的就是社區的事明明可以半天就完成的.有人卻拖了3個多月還沒消息???
不知是裝傻還是能力的問題???但每個月都支領我們東極社區裡的基金.這是讓我最痛惡的!
所以這物業公司必須立即遴選出來.來改善提升目前真空狀態!
目前社區部分電梯被太古華電檢驗出許多問題.要立即改善.否則往後要花大錢嚕.....
poshmom:
妳所提電梯內按鍵表面的防護.江杯杯剛剛已經跟(CALL)工務所徐主任研究過
等會兒會剪裁六塊透明膠布貼在各棟電梯內按鍵表面上以防止施工人員弄髒磨損按鍵!
ANDREWCC兄:
感謝支援前線彈藥補給!非常棒的法條.....大家可以參考參考!
社區內住戶果然到處是"臥虎藏龍"......"深藏不露"的人!感恩感恩!
好了!要去找徐主任要透明膠布去了.....
剛剛致電給總幹事,以下是他的回答:
Q:電梯的還原工程上星期公告不是只要一星期,為什麼到現在還這麼亂?
A:因為電子看板的零件尚未到貨,因此延誤
Q:上星期木板已經都拆了怎麼沒有先清潔?而且整個車箱內都是塑膠味?
A:因為想等到電子看板先弄好再來清潔,誰知廠商一直延誤到.
塑膠為是因為貼了透明保護產生的味道.
Q:那另外的白色塑膠保護紙都沒貼好,一直在那邊亂飄
A:是因為這一棟有人在裝璜,所以是裝璜公司貼的保護紙.
Q:那為什麼沒貼好,而且貼的那麼隨便,根本沒達到保護效果
A:因為那是代銷的裝潢公司,所以都隨便弄,不好意思跟他們說什麼
而且他們有時候都沒有通過保全這裡,所以不好管
最後我說,麻煩你去請他們的裝璜公司把它貼好,至於清潔既然電子看板還沒交期
是不是可以先稍微清一下,已經受不了這麼亂.
悶~~悶~~悶~~~悶到一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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