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toobreaking wrote:
如題因為,很多都是總(恕刪)
1. 管委會委員怎麼會是公眾人物?
2. 既然是管委會委員,照理說每次選舉完會公佈啊~一般也會寫是哪一層哪一戶~
3. 如果沒有,那你就直接對整個管委會提出吧~畢竟管委會是一體的,個別住戶沒有找特定委員的道理~我如果是委員,我也不想跟你個別私下聯絡,畢竟管委會幹部平時是聽主委的~有事是共識決~
orion_t66 wrote:
奇怪了,我不三不五時去測一下,怎麼知道真需要用時它是正常的
finepupil wrote:
錯了,別誤導網友,三委可以輪流幹
傲笑憐 wrote:
不行!你才是誤導網友~~
對此問題,內部政曾先後於95年[2]及96年[3]函釋,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的連任包括轉跨職位,也就是連任主委後不可轉財委或監委、連任財委後不可轉主委或監委、連任監委後不可轉主委或財委。
但是:主委>財委或監委>主委>財委或監委,這樣玩可不可以?
不過由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並沒有明文限制轉跨職位;而連任的定義,本應限於同一職位才可稱為連任,內政部上述函釋或有斟酌空間。目前法院的意見也認為,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可以轉任副主任委員[4],或是轉任代理主任委員[5]。
最後,即使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繼續轉跨職位連任,也沒有任何處罰規定,最多可能是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改選。實務上,各大樓管委會的重選,是函報當地區公所,除非有人檢舉,區公所大多只作形式審查,只要文件具備(如會議紀錄等),並不會作實質審查,也就是大多不會審查主委、財委或監委是否轉跨職位連任。
因此,建議大家選舉管委會委員時,多留意是候選人否屬於轉跨職位,有無不小心誤觸地雷?違反連任規定?有問題也可與當地縣巿政府建管單位之公寓大廈管理單位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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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有違規連任,可以檢舉喔~不要不出來做委員、又不想花時間檢舉,只想在螢幕後面當鄉民說:馬的!有貓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