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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設維修事項,需與管委會委員聯絡,總幹事卻因個資法說無法提供委員聯絡資訊給住戶?!!

gentoobreaking wrote:
如題因為,很多都是總(恕刪)


1. 管委會委員怎麼會是公眾人物?

2. 既然是管委會委員,照理說每次選舉完會公佈啊~一般也會寫是哪一層哪一戶~

3. 如果沒有,那你就直接對整個管委會提出吧~畢竟管委會是一體的,個別住戶沒有找特定委員的道理~我如果是委員,我也不想跟你個別私下聯絡,畢竟管委會幹部平時是聽主委的~有事是共識決~
gentoobreaking

根據第二點,已經有人提供給我所有的委員住戶地址。但從總幹事及管理員及物管反應皆得不到答案。這點真的太奇怪了。

2021-08-25 14:01
樓主不用再找管委會任何人了,看你的陳述,這個社區的總幹事和管委會(也許非全部委員)是有問題的。找委員也沒用。
現在應該是,第一,在你家屋頂(樓頂)挖洞,有沒有經過你同意?我看應該有,一般人為了公共事務,通常不會不同意。
第二,挖了卻沒回復原狀,造成你家損失,這時你只有請律師打民事官司了,可以先找議員的法服,準備好1.沒有回復原狀的證據,2.你家被損害的證據,議員的法服先評估勝算,再決定後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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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區消防排煙窗的啟閉機構常壞,後來我發現是安裝方式不對,建商為了省錢,用了較短的推桿連接在窗戶中央的位置以致力矩不足推不動,推不動的維修方式居然是加高電路板的電壓,從24V加到36V,都超過了零件耐壓的上限很多,這樣當然會常壞,有一次我在群組回應總幹事說消防設施已檢修完畢時,問了句,排煙窗都修好了嗎,總幹事居然有點教訓語氣的要我不要隨便去開關,奇怪了,我不三不五時去測一下,怎麼知道真需要用時它是正常的,我也沒當下去質疑總幹事,剛好管委會換屆,我把這情形私下和新主委談,沒多久,這個總幹事被換掉,理由是一直不提供管委會要的一些資料。我判斷,這個總幹事是透過"修不好","一直修",來從中謀利。
gentoobreaking

謝謝不過有議員的法扶有相關資訊麼?我研究研究

2021-08-25 14:03
gentoobreaking wrote:
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


不給你是合理的,況就法條來看,如果給你了,你和委員發生糾紛不愉快,後續造成委員的生活受到打擾,總幹事也不會想扛這個責任。

另外,總幹事的直接老闆是管委會,特別是主委。單一住戶並沒有權決定物業的去留,所以總幹事權衡下自然是以管委會這邊的權益為主。要總幹事聽你的話,出來當主委吧。
orion_t66 wrote:
奇怪了,我不三不五時去測一下,怎麼知道真需要用時它是正常的


不過,那東西就算是正常安裝,三不五時測一下,也是很容易造成損壞的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orion_t66

是沒三不五時,偶爾啦!

2021-08-25 10:27
finepupil wrote:
錯了,別誤導網友,三委可以輪流幹


不行!你才是誤導網友~~

對此問題,內部政曾先後於95年[2]及96年[3]函釋,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的連任包括轉跨職位,也就是連任主委後不可轉財委或監委、連任財委後不可轉主委或監委、連任監委後不可轉主委或財委。

但是:主委>財委或監委>主委>財委或監委,這樣玩可不可以?

不過由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並沒有明文限制轉跨職位;而連任的定義,本應限於同一職位才可稱為連任,內政部上述函釋或有斟酌空間。目前法院的意見也認為,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可以轉任副主任委員[4],或是轉任代理主任委員[5]。

最後,即使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繼續轉跨職位連任,也沒有任何處罰規定,最多可能是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改選。實務上,各大樓管委會的重選,是函報當地區公所,除非有人檢舉,區公所大多只作形式審查,只要文件具備(如會議紀錄等),並不會作實質審查,也就是大多不會審查主委、財委或監委是否轉跨職位連任。

因此,建議大家選舉管委會委員時,多留意是候選人否屬於轉跨職位,有無不小心誤觸地雷?違反連任規定?有問題也可與當地縣巿政府建管單位之公寓大廈管理單位再次確認。

-------------
所以,真有違規連任,可以檢舉喔~不要不出來做委員、又不想花時間檢舉,只想在螢幕後面當鄉民說:馬的!有貓膩!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finepupil wrote:
網友都說公司


公司所在社區,表示是所謂的商辦大樓,商辦大樓內的任何使用單位,視同一般社區的住戶

只要該網友取得公司的授權,就可以出來競選委員了,懂了嗎?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管理委員會受全體住戶所託,執行社區各項業務,若有不當得利情事,不論是讓自己得利或他人得利,均屬背信罪嫌,且背信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有業績的....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finepupil wrote:
但區權會決定問題較少


管理條例裡面並沒有規定要由區權會決定聘用哪家物業公司

實際上,在實務運作上,也很難達成這個目標,區權會通常只能發起:更換物業的提案,最終決定換哪家,還是只能交給委員會決定,難不成要大家坐在那邊聽好幾家物業公司簡報後,再來投票?整個會議會拖到大家受不了的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傲笑憐 wrote:
不行!你才是誤導網友~~

對此問題,內部政曾先後於95年[2]及96年[3]函釋,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的連任包括轉跨職位,也就是連任主委後不可轉財委或監委、連任財委後不可轉主委或監委、連任監委後不可轉主委或財委。

但是:主委>財委或監委>主委>財委或監委,這樣玩可不可以?

不過由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並沒有明文限制轉跨職位;而連任的定義,本應限於同一職位才可稱為連任,內政部上述函釋或有斟酌空間。目前法院的意見也認為,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可以轉任副主任委員[4],或是轉任代理主任委員[5]。

最後,即使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繼續轉跨職位連任,也沒有任何處罰規定,最多可能是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改選。實務上,各大樓管委會的重選,是函報當地區公所,除非有人檢舉,區公所大多只作形式審查,只要文件具備(如會議紀錄等),並不會作實質審查,也就是大多不會審查主委、財委或監委是否轉跨職位連任。

因此,建議大家選舉管委會委員時,多留意是候選人否屬於轉跨職位,有無不小心誤觸地雷?違反連任規定?有問題也可與當地縣巿政府建管單位之公寓大廈管理單位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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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有違規連任,可以檢舉喔~不要不出來做委員、又不想花時間檢舉,只想在螢幕後面當鄉民說:馬的!有貓膩!


錯了,轉貼一段沒頭沒尾的東西沒人買單,29-3看懂再回,關鍵字「連任」
傲笑憐 wrote:
公司所在社區,表示是所謂的商辦大樓,商辦大樓內的任何使用單位,視同一般社區的住戶

只要該網友取得公司的授權,就可以出來競選委員了,懂了嗎? (恕刪)


網友到公司上班去選公司社區主委?承認說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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