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n466 wrote:小弟淺見,把893巷...(恕刪) DEAR G大大~不行啦!紅綠燈是雙向的~今天您這邊設定晚5秒~或許可行!但是另一邊呢?它卻會是快5秒~將會造成往桃園方向迴堵~請三思~~~今天"躍境"區分權大會~連議員都來參與!並允諾將在7/9號9:30分會同一大堆相關單位共同勘驗~尋求好的解決方式~該議員真是熱心~給她一個"讚"~
關於區權會...我們是不是要在再下次區權會召開前...先將所有問題事先整理匯整出來...交由建商,請建商回覆並準備資料...再請建商指派能在區權會與我們商討並做決策的人員與會...這是個人想法...開會必須要與會人員都有做準備...才能開出個結果來...假若都沒能準備就來赴會...我想昨天的情況...應該會持續下去吧...不知道大家覺得如何?
我也贊成樓上的想法...7/7會議當天大家關心預繳1萬元管理基金的問題,我回家又研究了一下,寫了一些資料(如下),打算這幾天拿給總幹事,請他們預作準備,貼上來,若有錯誤處,請大家指教!---------------------------------------------------------------------------------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社區規約前,視為社區規約。三、起造人(建商)在代管期間應比照正式的管理組織,比照管理委員會定期公佈收支情形。管理組織正式成立後立即停止收取,盡速結算清楚並將餘額移交管理委員會或退還各區分所有權人,好讓管理組織能立刻順利運作。四、購屋時的買屋契約書第十九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賣方於前述代管期間內,買方及其他全體住戶應負擔常態性公共水電、管理及清潔等費用…」。五、購屋時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以公平為原則。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特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所有建物坪數及車位個數分攤之」。六、承上,起造人(建商)依法應公佈代管期間管理費收支情形,又購屋時買賣契約及社區規約皆未規定管理費分攤方式,故應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所有建物坪數及車位個數分攤之(換言之,建商未過戶之房屋,建商即是區分所有權人,也應分攤管理費),且因建商未依購屋時社區規約第十七條按月公佈代管期間之財務報表,本人要求:建商應公佈代管期間每個月管理費之收支情形,並以月為單位,計算各戶(含建商未售出戶)應分攤之管理費,及結算建商及各戶截至102年6月應分攤之管理費總金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詳細報告。
謝謝r91844008大您詳細的整理...是否有哪位熱心的芳鄰可以出來幫我們匯整...直接窗口對建商與總幹事...開會當天似乎有人對於保全公司的立場是否與建商一致有所存疑...因此我想是否有哪位熱心的芳鄰...較懂這些且又願意有時間幫我們跟催這些事情...(還是r91844008大您就出來幫我們吧!!)我想有空大家可以在週末揪個時間在交誼廳或是何處...大家互相認識一下!!以利下回區權會的事前準備...總不好我們就人到了...都由著他們安排進行流桯...另一方面我們事先把問題提出...好讓建商在區權會上對我們的問題解釋清楚...至於公設點交就真的要委由管委會來幫我們大家好好點交了...大家覺得呢!!
潛水很久,覺得各位鄰居有熱心但似乎不知如何處理,因工作繁忙無法參與,但略提醒一些方向供參考1、未成立管委會前,區權會只能以各自所有權人發聲,這樣的效果有限,建設公司不可能重視個人的意見,以管委會社團法人為主體與建設公司成立對話平臺才能解決問題2、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建商根本是錯用法律,房屋買賣契約書中關於規約方面雙方已簽訂,意定合約對雙方有法律效力,現今發現爭議只能以其它法律規定對抗之!用不成立管委會或氣話等方式對於建商而言跟本正中下懷,但管委員不成立對住戶而言卻等於放棄與建商談判的工具。3、成立管委會,再以定型化契約中的平等互惠原則、民法誠信原則要求建商,以民法247之1 ,消保法11、12條等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法律上站得住腳,相信建商也會配合3_1、開會時最好要有人懂會議規範,免得被有心人以程序技巧控制會議4、程序問題方面,發公文、存證信函需有管委會,發公文致消保官仍需有管委會,更何況是發動督促程序要求法院簽發支付命令了,總之 大家除了熱血外要知道自己的處境,理性處理;建商也是生意人,相信合理合法便能解決!
我只是想了解預繳1萬元管理基金怎麼被花用及代管期間管理費怎麼分攤。我並沒有要要回這1萬元,因為房屋契約當時我確實也同意簽訂了,所以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建商就未過戶部分分攤管理費及公布代管期間管理費的支出,並無錯誤,我想是樓上大大誤會了我的目的。-----------------------------------------------------------------------------------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沒有惡意,只希望未來社區能朝著和諧及信任的方向前進:我覺得如果關心自己的社區,就應該用心去了解問題,而不是錯誤認知的要趕快選出管委會,把所有的爛攤子都推給管委會去處理,我非常不認同,很多社區管委會委員到最後都沒人要做就是因為大家這種心態,沒成立管委會,建商無法點交公設,也無法退出建案,未必對建商有利,對住戶也未必不利,建商該交代清楚的就應該交代清楚,不應讓建商留下來的爛攤子分化管委會及住戶的感情及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