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

松板大府最新消息


nafair wrote:
請問消防箱上的緊急插...(恕刪)

已跟裝潢師父告知,嚴禁用公電,如果是沒繳電費被停電,請住戶去繳費之後,再裝潢,裝潢師父已道歉,
直說下次不敢了,此住家是建設公司水電包商買的,也是住戶!!~~
其實我有聞到!!這味道會在下午接近傍晚時出現有時兼帶餿時味,而且是最近這2個月才出現,
其實這味道我想整個溪崑地區都聞的到,我去85度c旁的公園運動,聞到後,問了一下一起運動的
老伯伯,他說最近很常出現此豬屎味,再出現我看先打給王議員問一下好了!!~~
GrantHsu wrote:


我每次下班也都經...(恕刪)
mybaby0614 wrote:
其實我有聞到!!這味...(恕刪)

其實不用打電話給議員了,那裡環保局應該是查了不想再查,就跟中和雲林鵝肉城一樣養豬戶是先來的而附近的住戶是後到的,養豬戶在那養豬是合法的且以養豬來講他們算是高標準的了,環保局如何查他們都合格只是養豬一定會有豬屎味避免不了,只能說大家互相體諒反正聞到的日子不多忍忍就過去了,倒是我距離我回家的路最近就是走河堤是每天要經過的T_T。
最近社區公投案中有個二樓露台增建的意向調查,
但都還沒決議怎麼看到靠金門街的露台已開始動工了???
是A3 2F 嘛? 基本上未通過全體住戶同意...將來吃虧的是他自己....

現在應該只能勸導他吧....或是請管委會制止他....

若是 A3 2F ..他已有違規前例..就算是在7月15日前動工

也建議管委會請他先繳納保證金...免得再犯....



根據 臺北市97年公寓大廈相關法令及成功案例說明會的資料..情形很類似下列這條


Q7-4、若有社區住戶擅自加設鐵窗、玄關門(大門)擅自加作鐵門(破壞整體外觀)、將鞋櫃放在走廊,則社區有何權利可主張?能否強制執行摘除,視同廢棄物處裡。


A:1、有關住戶擅自加設鐵窗乙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是以,倘若 貴大廈業已完成組織報備且限制裝設鐵鋁窗之規約亦完成報備者,則 貴大廈住戶裝設鐵鋁窗之行為受前開法規約束。

2、若住戶不遵從前開規約規定擅自裝設鐵鋁窗,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辦理。

3、至於於大門外加設鐵門乙節,無涉及外牆且無佔用公共空間,並無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且依內政部87年8月10日台(89)內營字第89833478號函(略以):「公寓大廈規約,係屬私權契約之一種,其內容自不得採較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所容許條件更嚴格之標準...」,是以,建議 貴管理委員會從寬認定該行為。

4、另有關住戶於共同走廊放置鞋櫃乙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且同條例第5項:「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請 貴管理委員會依同條例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之規定,以書面(建請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或已收悉之書面通知)通知違規住戶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相關違規住戶之年籍資料及違規前、後之佐證照片暨書面通知等文件資料送本處依法查處。

5、至於 貴管理委員會欲以廢棄物處理前開事宜乙節,因前開事物皆屬有主物,若擅自丟棄恐有民法侵權行為,建請依前開建議法定程序辦理。


在這邊也提供大家一些訊息..這次的公投案..無法等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

頂多是做參考....最後還是需要開一次全體住戶大會...

理由為何?..參考台北市建管處所提供的資料..網址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49.可否以問卷調查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程序及相關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業已明文規定,
故以問卷或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抉擇並回收之方式,並不符合前揭條例規定。


51.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應如何決議執行?又所謂「重大」或「一般」修繕之界定標準為何?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故該重大修繕、改良行為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又所
謂「重大」或「一般」修繕之界定標準,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定之。
每次增建.A3 2F都有份
此戶好像不管其他住戶的感受.讀來獨往
不知道管委會有去聯絡該戶屋主說明問題點


另外之前提及 A3 2F面對中庭窗戶更改成落地窗部份.也不了了之
好像是因平常從中庭往2F看.還是窗戶.由上往下看是落地窗...所以沒關係
那也就是說主委默許這樣的行為


小弟在此聲明.我對此戶沒有任何意見
只是針對有損大樓權益者..................

洗完水塔怎麼水這麼黃啊

而且出水量變好小喔
今日發現地下室汽車停車格被貼上BX XF的標示,
頓時三條線....
要貼應是標示使用者車牌號碼吧,方便守衛辨識用,
怎會把幾棟幾樓都標出來,是怕小偷不知從哪戶下手嗎,
還是方便小偷從車種判斷哪家較有錢;
再者,僅標幾棟幾樓,請問誰知道車位有沒被外車亂停...
真是一連串????
Joshua1972 wrote:
各位住戶大家好
小弟是a1-3f的住戶
有關放置穿鞋椅的問題
其實我們是有詢問過主委的
主委也認為只要尺寸上合理(不是鞋櫃而是穿鞋椅)
是不影響觀瞻與出入的
同意我們擺設
因此我們也就沒有徹走
但是發現鄰居為此不斷反應
我們也很無奈
我們也希望管委會能盡快有一個正式的規定
可以或不可以放
可以放幾乘幾公分的穿鞋椅
如果不能放
是否嚴格要求所有住處
採同樣標準
免得鄰居們的認知不同 產生爭議 甚至是爭吵
另小弟也去電台北縣消防局與環保局詢問過相關法律規定
並不如前面鄰居所言的如此嚴苛
重點是被檢舉後會先去函管委會來協調處理
管委會有全權來處理
一般消防局與環保局不會介入
除非管委會形同虛設
最後想說的是
有問題可以先找主委來處理
我們應該尊重主委~~他是大家選出來的
一切按大樓規定來作做
否則片面的認為 或主觀的想法
可能造成鄰居間的嫌隙
對大家日後都不好



你的生活需求在管委會上被提出討論
大家concern到你的問題
也在上次管委會中認同

那其他人就不得在公用區塊有特許? 就算是不影響他人
如果所有討論都要放諸法規不考慮生活面
那就讓一切標準給統一了 .

  • 9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