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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北大特定區學勤路等路段的違章建築(請理性討論)

違建拆除檢舉本來就是合理且該做的事情.

我不是正義魔人, 不過說真的, 少寫這句話, 我會更支持你.

silentocean wrote:
像個小孩子一樣,弄得場面很難看.



建議大家寫縣長信箱的時候,不要一字不變照抄別人的,
因為有所謂的「相同意見重復反應」
他們會用之前回答過的答案回復你

所以稍微改用自己的語氣來反應
或是多增加一些別的意見
Youngpig123 wrote:
違建拆除檢舉本來就是合理且該做的事情.
我不是正義魔人, 不過說真的, 少寫這句話, 我會更支持你.(恕刪)


  你可能不知道之前某人也在另一個討論區大鬧過,所以我才會針對他寫下這句話,
  不過不管怎樣,違建就該拆除,檢舉也是人所當為,這些我百分之一百認同。
anthem01 wrote:
建議大家寫縣長信箱的時候,不要一字不變照抄別人的,
因為有所謂的「相同意見重復反應」
他們會用之前回答過的答案回復你(恕刪)


  縣政府的回應很快,但結果令人失望,我決定改變策略,請他們明年排入拆除程序,並詢問針對不改善之違建,有何處罰與因應方式,建議大家也朝這個方向去寫。
silentocean wrote:
  縣政府的回應很快...(恕刪)


很遺憾到處都有老鼠屎
住台北市時也是...公寓裡就是有人喜歡把自家鞋子放在公共階梯上展示
跟他講,他還說"有留路給你們走啊"
機車也是,停在大門前,跟車主說了,得到回應是:"反正人可以過就好..."
學勤路上也是..."反正有留路給你們走啊..","沒違法啊","不然去告啊"

一個群體裡,只要有一個人專門跟大家做不一樣的事
這整個團體的一致性就會被破壞

我們社區,之前還有人要求在高樓層加裝鐵窗..
所幸在開所有權人會議時,壓倒性的否決..
你一戶加鐵窗..那其他戶要不要裝,
裝跟你一樣的?還是各裝各的?
那社區會變怎樣??

特區的價值,就在於整體環境的規劃
1.2公里的藝術大道,因為少數建商的特異獨行,而顯得不完整
真的是相當遺憾...



bis0815 wrote:
很遺憾到處都有老鼠屎
住台北市時也是...公寓裡就是有人喜歡把自家鞋子放在公共階梯上展示
跟他講,他還說"有留路給你們走啊"
機車也是,停在大門前,跟車主說了,得到回應是:"反正人可以過就好..."
學勤路上也是..."反正有留路給你們走啊..","沒違法啊","不然去告啊"(恕刪)


  應該說這是台灣的現況吧!不過縣政府的回應也讓人很失望,坐視民眾挑釁公權力。

  可惜的是原本規劃中的林蔭大道,恐怕難以實現,行人也只能自己小心,不要撞到圍牆,或是踩到爛泥巴。

  不過也因為這樣,我才會說這條路是條漫長的道路,遇到某些人只是挾怨報復也就罷了,比較期望政府能更有魄力,不要讓圍牆這種公然違建,還能存在下去。
北大住戶就別跟那種來亂的人 , 浪費你的時間了啦 . 大家應該也都很清楚 , 就算你講的再有理 , 來亂的根本不會理你 . 還是把他加入黑名單 , 以後眼不見為淨 , 也不用浪費你的寶貴時間跟他說教 .


Aluminum wrote:


重點來了

我查...(恕刪)


不是喔 台北市那個陽台加窗舉報不拆是有條件的
印象中是2005年前取得使用執照的不拆
之後都是隨報隨拆
附上一個連結給各位參考
http://tw.myblog.yahoo.com/roy-chiang/article?mid=1180&sc=1
B大跟S大這樣說就有失公允
之前我發的幾個文一直在強調一件事
建商的綠軸退縮要怎麼做是建商的事
今天不能因為大雄弄了一條藝術大道
你就要全北大的建商都比照辦理

群體的一致及和諧性是有前提要件
不能因為一個人有意見
就不讓這個人說話
今天如果一直要強調學勤路要有統一的林蔭大道
應該要由政府單位直接造景
而不是責由各建商自行處理

Danjor32 wrote:
不是喔 台北市那個...(恕刪)


看看這裡吧

http://www.teardown.tpc.gov.tw/web66/_file/1063/upload/page01/hkn.pdf

台北縣政府對拆除陽台外推的定義

10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十
七款後段規定,直上方有遮蓋物之平台稱之為陽
台。在陽台擅自拆除外牆並加窗封閉以增加室內樓
地板面積者,即為陽台違章建築。


S兄和C兄並未拆除外牆 並保留落地窗 並非算陽台違章建築

假使確定違法
在處理順序上 是排在最後的D-10


但是X園佔用人行道的違章建築是排在前面的D-2
優先拆除

2
占用道路、騎樓及無
遮簷人行道之違章
建築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十三節第
五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寬度及構造,凡經指定在道
路兩旁留設之騎樓無遮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縣
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道路境界線連接原有騎樓,或無遮人行道
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縣主管機關得視
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二)騎樓地應
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界處十公分
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
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
坡度。準此,在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擅自加木板而
成房屋或建造牆壁以及加裝鐵門等建物者,即騎樓
違章建築或無遮簷人行道違章建築。

Naricissistic, my god I lov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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