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時電子報
淡海新市鎮計畫延期 法院:非行政處分
律師丘文聰指控內政部營建署「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自民國103年再延長至125年,侵害人民權益,應屬行政處分,因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一行政處分。但被法院裁定,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該案延長並非「行政處分」,因此丘文聰所提撤銷訴訟及抗告,均被裁定駁回。
丘文聰對內政部營建署將「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計畫」,自103年再延至125年的決定不服,在102年9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但是行政院並非此事的訴願管轄機關,政院於是將丘的訴願書移送內政部。
102年11月間,內政部函復丘文聰,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計畫年期,係屬執行都市計畫的定期通盤檢討,非屬行政處分。
丘文聰隨即直接告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營建署將淡海新市鎮計畫延期的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4月16日第801次會議紀錄記載,該通盤檢討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而作必要的變更計畫,此種變更計畫與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文所指「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指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有所不同。
法院因此認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都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所作的定期通盤檢討而作必要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