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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 勝旺建設 捷運家境(七期)資訊分享

請建商派能決定事情的代表參加,區權會前能先給會議流程、議題及書類資料嗎(例如住戶規約及相關辦法),當天會議時間短且大家時間寶貴,光是看文件及選委員時間應該就消耗的差不多了,而建商也就仗著管委會成立並留下樓管公司而慢慢的消失了。
看看躍境.好境保全服務品質好.價錢又低.....
這位鄰居說的沒錯
你就看上下班時段
他們都是站出來到車位出入口
指揮的
而家境的保全卻是在裡頭吹冷氣
大廳挑高又長..冷氣這樣吹真的不是辦法
我想...
等管委會成立後...
應該許多事情都會較有個規範吧...
我是不清楚先前幾期社區初期的狀況...
但應該也是有模糊的時期...
就像我們現在...
完全不清楚、不知道...
該由誰來管...
該由誰來規範...
誰該做什麼事...
誰又不該做什麼事...

這篇發言不是要引起論戰...
只是覺得等社區管委會成立後...
就會有個依循了吧...
眼前的混亂都只是個過渡期...
我也很希望都有條有序...
也希望公電費不會這麼貴...
也希望保全員萬能、體貼住戶、什麼忙都能幫...
但目前什麼規範都沒有...
大家也都沒有任何依據或是規則可遁...
就等待7/7我們大家一起來選出可以協助管理社區的賢能...

另外c081jimmy大大提及的我很認同...
應該要在7/7前提早給我們資料...
我們好針對有疑問的部份先行詢問...
或是和芳鄰們討論...
才不會在短短的會議過程中...
決定不了任何事情...
找時間去問問總幹事...
還有建商公設點交的問題...
也得要先商討,避免公設有問題不能及早發現...
昨天就發現B棟1F的窗戶好像有變型...
就沒辦法關上,大雨讓1F走廊進了水...

大家一起加油吧...^^

Erin3746 wrote:
我想...
等管委會...(恕刪)


同意Erin3746所言,
印象中,社區召開重要的會議,
依法規的規定,應該在開會前幾日(詳情忘了,有明確的數字)
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這是程序問題,十分重要,若是程序有瑕疪,
很可能會議議決的議案就此失去效力,
也因此浪費大家的時間開會,不可不慎。
台北市長郝龍斌今日上午宣布
北捷丹鳳迴龍站 本周六、6月29日下午2時正式營運

台北市長郝龍斌今日上午宣布
北捷丹鳳迴龍站 本周六、6月29日下午2時正式營運

台北市長郝龍斌今日上午宣布
北捷丹鳳迴龍站 本周六、6月29日下午2時正式營運
截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區分所有人權會議的相關法條如下: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捷運宣布通車了
http://www.trtc.com.tw/ct.asp?xItem=56566101&ctNode=22278&mp=122031
終於通車了...
等待了好久...^^

另外,想問一下芳鄰們...
晚上在出入自己居住的該棟大樓時...
是不是最好順手把大樓的門帶上...

因為目前大廳的門是開著的...
出入並沒有經由磁卡刷過才開大廳的門...
加上住戶出入並沒有核對身份...
目前也不清楚保全先生是否對目前已入住戶都熟識...

假如各棟大樓的門沒有順手帶上...
那晚上若有人混入並待在安全梯間...
已入住戶的安危堪慮...

如果順手把門帶上...
要出入就得使用磁卡感應過才能開門...
這樣會不會好一點...
大家覺得如何呢??
想借這個版面向各位鄰居請教一下,因為朋友之前跟我說他想買「捷運好境」B棟七樓的房子,所以帶我去看,我看到陽台和房間的窗戶下面就直接面對一間廟(是土地公廟嗎?)

我就跟管理員打聽了一下問說那間廟會不會常常辦活動,會不會很吵鬧,燒金紙會不會影響空氣品質...

管理員都說沒什麼聽到有住戶反應...

可是我又有聽到有一位住戶說那間廟常常有在唱卡啦ok,而且還蠻大聲的...

不知道各位鄰居也有聽過這樣的現象嗎?

我是跟朋友說,在廟旁邊可能空氣品質和噪音問題都會有一些困擾,可是朋友好像很喜歡那個房子的格局。

想請問各位鄰居的看法,謝謝。
請問家境A2 13樓 (門牌號碼應該是50號)
有住戶嗎?若是您碰巧看到這篇...
您家應該有水龍頭沒關 (or漏水...之類的)
因為同在A2的下面樓層,我主臥廁所一直聽到有水流聲 (星期日晚上開始聽到的)
本以為是我有水管破裂...但是昨天上頂樓看水表,發現13F水表轉個不停
加壓馬達也沒停過,昨天早上我也馬上跟大廳人員提過,請他們查看處理
但是一直到今天早上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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