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vinshiu wrote:
想請教有經驗的鄰居,...(恕刪)
房屋稅,是就每棟房屋使用情形與月份按「房屋現值」適用不同稅率所繳之稅負,房屋稅之課徵與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有相當之關聯。
房屋使用情形與稅率,須於變更三十日內申報,逾期,自申報日當月起適用。
預售屋買賣雙方依「應記載事項」第21點規定,是以交屋通知書所載交屋日為準,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買賣雙方各自分擔之稅額。
實例說明:
買賣雙方約定分算之基準→交屋日(房屋稅按年度月份比例)
交屋日:12月15日
房屋現值:1,016,400元
徵收期間:7月1日~6月30日
開徵期間:5月1日~5月31日
稅率:1.2%(使用情形:住家用)
1,016,400元×1.2%=12,197元
應繳稅額:12,197元÷12×5.5(月)=5,590元(賣方應負擔)
經過月數:5.5月 未到期月數:6.5月(99年5月3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買方)
賣方應補貼買方稅款:5,590元
禪苦的邊際,只見不語的無垠‧‧‧走著。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