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克瘋 wrote:
請各位幫我解惑有關申請資格的問題:(以下為公告第二及第三項)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我目前未婚,不符合)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目前戶籍同爸媽,符合)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未滿40歲,不符合)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無此情況,不符合)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由於目前跟爸媽住,戶籍同父母,房子在我爸名下,所以這點不符合)
為了要符合第三大項,有人說可以辦理遷出戶口,那問題來了....
若我遷出戶口的話,我就不符合第二項第2點的資格了...
這樣似乎有牴觸的地方?還是說這方案排擠像我這樣的人?
請問各位,我跟麥克瘋大大情況相同,
但是這裡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我目前未婚,不符合)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目前戶籍同爸媽,符合)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未滿40歲,不符合)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無此情況,不符合)
直系親屬這裡沒有明白規定需直系親屬最低兩人,是否可以房子在爸爸名下,我與媽媽遷出去另一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