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 san wrote:
明天有幾個問題問題要釐清:
1.為什麼在會議通知裡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被修改了?
2.當初建商在售停車位時是將停車位登記在大公還是小公?應該說明清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二項、第26條第二項,及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071337函表示,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所以,法定停車位其實是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屬於公共設施部份,必須以共用部分辦理產權登記,並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全體所有權人共有﹝以大公方式登記﹞;或全體同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共有﹝以小公方式登記﹞;無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這是攸關大家的權益,務必請建商在明天的會議說明清楚,每個人都有機車停車位當然是好事,但是不能犧牲別人的權益不是嗎?-----
...(恕刪)
有勞Jacky大大開會時幫忙釐清
法規我是不懂 但我只知道本末倒置(為了新增機車位而影響原汽車)與違背權益(原買汽車位之權益受損)做事就是不對 其他的 根本就沒啥好談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