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yang wrote:
管委會或會議議事組人員,收集「委託人」或「受託人」為空白的委託書,事後再填入「委託人」或「受託人」之姓名,除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外,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正常
幾乎每個社區都是這麼搞的
沒人會去查...也沒有確切的證據
你去警局報案.警察也不會理你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