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ely1980 wrote:
您好: 不懂為什麼...(恕刪)
我只是假設性的回覆,因為樓上有住戶反應,地下室停車場,屬於獨立產權,其車道及其它畸零空地,
也會變成屬於購買車位之住戶共同所有,將畸零空地劃分為機車停車格,必須讓區分所有權人簽定同意書
,而沒購買車位的住戶,針對地下室會變成沒有使用的權利.
我才會假設說,如果沒有買車位的住戶,要使用到地下室停機車,多一點費用,這只是假設的想法.
當然我後面也說到,我是不計較.但我沒法代表所有的所有權人.會怎麼處理要看後續開會討論.
另陳述上有冒犯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