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yang0925 wrote:
我回家檢查了電源箱 ...(恕刪)
看來只能報修了,可以找總幹事(總幹事目前兼任小秘書的工作),找不到可以問保全
或是晚上七點後請保全的袁先生幫你登記修繕,袁先生是最早服誤我麼社區的保全,
流程它比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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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後續還是要有秘書比較方便,不過秘書上下班的時間可能需要調整一下
可已晚點上班,晚上上到七.八點下班,這樣因該大多數正常上下班的上班族
都會遇到秘書,有甚麼問題要登記.或是有事情要反映給委員或總幹事也比較方便
後續也可以請小秘書再01註冊,線上服務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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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lx Tu wrote:
看來後續還是要有秘書比較方便,不過秘書上下班的時間可能需要調整一下
可已晚點上班,晚上上到七.八點下班,這樣因該大多數正常上下班的上班族
都會遇到秘書,有甚麼問題要登記.或是有事情要反映給委員或總幹事也比較方便
後續也可以請小秘書再01註冊,線上服務也不錯/blockquote>
~Nobody is Perfect, I am Nobody~
首先,我先表明立場
我當然是支持的
也非常感謝委員們對社區辛苦的貢獻與服務
我並不清楚我們地下室沒劃車位的地方是僅屬於有買車位的
還是全體住戶所有
只是,事先管委會都沒知會有買車位的屋主這件事
也沒經過討論怎麼劃
動線變利與否
那原本花錢買車位的住戶權益何在
更別提有會議程序
以下是我從網路搜尋到的資料
車位如果是獨立產權的話
這個地下室就可能是買車位的住戶共同持分的財產!
因為,建商會將整個地下室面積全部切割、分別出售給車位所有權人!
也就是說:除了機房、入口車道外,地下室沒有所謂的公共空間!
竣工圖裡並無機車位僅有汽車停車位,除自己停車格是自己的產權以外,其他部份是車位所有人共同持份,並非整個社區共同持份。所以管委會要有車位所有權人的授權書才可劃位,否則管委會侵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另有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如果以上引述有錯
再煩請協助盯正
而假設如果....躍境的地下室是買車位的住戶共同持分的財產
那能不能請管委會尊重一下買車位的住戶
不能說愛怎麼劃就叫總幹事去劃
我們已經付錢買產權給管委會去劃機車格
但總可以知會我們一聲討論一下吧
能否不要五人小組一致通過後就行動
至少民主表決討論一下吧
但是如果規劃機車位後,未購賣車位的住戶,抽到或分配到機車停車位,負擔比一般有買車位的住戶所有的機車車位之清潔費(管理費),稍為高一點,補貼分攤費用,或許也是不錯的方式
當然我沒法去改變其他人的想法,計較那麼多,只是讓委員們難做事,或許委員已經有查清楚法令
,雖然我們的車位看起來像是是獨立產權,但並沒有實際分配切割區域,僅簽訂約定專用區域,所以
好像很難界定獨立產權的定義
大家不要急,看看下周日委員及總幹事怎麼說,如果當真有缺失,看看怎麼協調,或是補文件將它合法
,使少大家有機車車位可以停,就可以限制社區大門門面不可停車,對於社區的美觀及提升住戶品質是
有加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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