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pyang wrote:
在9/13(一)物業公司突發性撤離事件爆發前,社區住戶有感於物業公司與前管委會幾位主要成員間的微妙關係,
早於9/8(三)自發成立LINE社群【榮耀之城住戶團結聯盟】做為討論社區公共事務的平台;
社群迅速加入了數十位住戶,在群中紛紛表達對物業公司服務的不滿;
群組成立不到3天,社群管理員即遭到檢舉而停擺。
社區住戶復於9/11(六)成立LINE群組【榮耀之城住戶團結聯盟】,並陸續有新成員加入,
不料又被某一成員帶人進入,將管理員及對物業公司有"異見"的成員踢出群組,而致群組瓦解。......
這背後運作的是股甚麼樣的暗黑勢力,不敢讓榮耀之城住戶討論社區的公共事務?
他們到底在怕甚麼??
而這位帶人進入群組踢人出去的,竟然是區權會召集人(僅10人副署)的妻子....
區分所有權臨時會召集人,集權一人的結果就是,設計了一個看似合法,但住戶投票時間高難度,易受控制的投票制度......,善良的住戶真是防不勝防。

lpyang wrote:
區分所有權臨時會召集人,集權一人的結果就是,設計了一個看似合法,但住戶投票時間高難度,易受控制的投票制度......,善良的住戶真是防不勝防。
這沒辦法..
真的關心社區發展的...
哪會理會管制控制手段..
這不是善良而是不重視自己的權利.甚至鄉愿
只能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4好
而且事情沒有絕對的黑白..
光是色彩的灰階.人眼能辨識出來的至少有256級別
更何況
一件事.極端的兩邊都有支持者..而且差距極小
台灣選舉是718對552
香港親中派也能拿到47%的選票..
然後..投票率也不是百分之百.
台灣.香港.大概也都是只有65%上下的投票率而已..
民主國家選舉.更是40%上下而已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這看起是典型的很少關心社區運作的人 然後出問題後就一直質疑的那種人
所謂人言可畏!
管委會任期結束 因疫情無法召開區權會 按理這一屆變成看守狀態
相關費用可以持續支付 請問財委不支付的理由? 物業退場是否有公告? 你們社區管委會有領錢?
如果你覺得管委會違法 請出來選委員查帳 其實不用做也可以查帳
違法請提告
真的不要一付理所當然 別人都欠你的樣子
又貼一些無意義的圖...
管委會只需少數幾位委員勾結,開會利用(收買的)委託書投票,工程發包案可以為所欲為。 至於告官,這種多方勾結收取回扣報假帳的證據,如何取得? 即使提告,現在的檢察機關案件堆積,大部分都以不起訴結案....
finepupil wrote:
社區管委固定那幾個,三委那幾個輪流,保全或清潔幹得很爛,管委都說好棒棒繼續簽,就要注意了
joey888 wrote:
深有同感
我公司社區主委竟然連任20多年~~~~
沒弊端...鬼信
樂活人生 wrote:
所以嘛! 大家都不關心自己的社區, 也不願意付出時間協調, 只會猜測真的出來服務大家的委員, 會上下其手掏空社區經費...
管委會或會議議事組人員,收集「委託人」或「受託人」為空白的委託書,事後再填入「委託人」或「受託人」之姓名,除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外,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提起撤銷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更甚者,
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者,也可能被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之規定,提起確認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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