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可以去要看看,如果是交付給你之前就有的瑕疵才能討如果是兩年沒住管理不善的話就不行
那我再請專業鑑定來確認……因為我漏水的地方……出水孔竟然沒有水管……當初詢問屋主他告知害怕蟑螂跑進家裡……所以先用蓋子蓋住但因小弟能力有限最近才勉強有些微餘錢要簡單裝潢才發現該處無水管……底層都是泥沙感覺是蓄意隱瞞這是我們生氣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