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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二年的房子……都沒住 等住的時候才發現漏水 還可以叫前屋主處理嗎?

您真內行……哈哈
necomata wrote:
樓主想聽到的應該是:...(恕刪)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可以去要看看,如果是交付給你之前就有的瑕疵才能討
如果是兩年沒住管理不善的話就不行
得分後衛
您的建議……我覺得很受用
水喔!
但是如果我兩年前買車給你
你兩年都沒開,然後跟我講瑕疵擔保
我也會跟你講車子沒開本來就容易壞
房子也是一樣
那我再請專業鑑定來確認……
因為我漏水的地方……出水孔
竟然沒有水管……當初詢問屋主
他告知害怕蟑螂跑進家裡……所以先用蓋子蓋住
但因小弟能力有限
最近才勉強有些微餘錢要簡單裝潢
才發現該處無水管……底層都是泥沙
感覺是蓄意隱瞞
這是我們生氣的點……

necomata wrote:
所以快點去吉前屋主吧...(恕刪)


對啊, 快去吉前屋主, 律師費又可以創造GDP數字, 政府感謝您為拼經濟的貢獻.
~~覺得被詐騙……生氣!~~二年後啦!會不會發作得太晚!及早發現及早治療!才不會現在才來"氣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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