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哉小綠豆 wrote:
釘子戶的定義(請別隨...(恕刪)
lienly wrote:
終於殺雞儆猴了......
根據都更條例卅六條,以及新北市版的補充規定,只要五戶以內、面積十分之一者,即可依法強制拆除,為了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渴望新屋的地主,新北市府矢言「拔除釘子戶」,藉此樹立典範,強化建商信心,讓其他窒礙難行的都更案推動順利。
(恕刪)
請問一下公共利益在那?
為了大眾??
大眾在那?
想不想都更應該是我自已的事吧?
違背個人的意願強求一定要都更?
這樣做跟"強暴"有什兩樣?
他是交通用地嗎?
他是公園用地嗎?
他到底那裡共共?那有有利益?
lienly wrote:
太貪心的後果~
請為了大眾犧牲小我吧!
就算他貪心好了!
大眾犧牲小??
大眾在那??
如果要為大眾找想
樂生趕快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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