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買預售屋的人與建商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時,並無何成品可供實際檢視,是否購屋自然會信賴廣告上所載,因此,建商以廣告內容誘發客戶預購房屋時,「該廣告之說明應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簡單來說,建商即使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約定「有關預售屋廣告文宣如與契約約定有所差異時,應以契約約定,而非以廣告內容為準」;或是「買方爾後絕不以廣告部分與建造執照不符為由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與請求」等諸如此類的文句,仍然無法排除廣告的效力。如果消費者被廣告騙了,還是可以依最高法院的見解來控告建商。
https://tw.house.yahoo.com/news/%E9%A0%90%E5%94%AE%E5%B1%8B%E8%B2%B7%E8%B3%A3%E7%B3%BE%E7%B4%9B%E9%99%B7%E9%98%B1%E5%A4%9A-015307894.html預售屋買賣糾紛陷阱多http://tw.house.yahoo.com/news/預售屋買賣糾紛陷阱多-015307894.html
雖然房子不是我的.但是看到浴缸燒那個洞.真的會火冒十丈.什麼建商啊.真的是*&&^^%%$#@!#$%真的不把消費當甚麼.不想口造業障.趕快跟新月+一起聯合起來.抵制這總騙人建商.新市鎮不知還有多少人受騙.
建商有依約完工,但卻驗收不過時,則消費者可要求建商限期完成修繕,如建商未完成修繕,消費者可依約拒絕給付交屋保留款,並可以請求建商負起遲延交屋的違約責任。交屋前應進行驗收預售屋在交屋前應進行驗收手續,「驗收權」是購買預售屋時,買方擁有的一個很重要的權利,一般人通常在交屋時只是走馬看花似的看一遍,很難看出什麼名堂,即使事後發現瑕疵要求建商負責,還要再打官司,相當麻煩,所以買方可以要求建商進行驗屋手續。內政部訂頒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商興建完工,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水、電、瓦斯地配管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應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限期完成修繕。驗屋時記得帶上相機和紙筆、有色膠帶、紅墨水、充電器(檢查插座)、水桶,如果有專家在身邊也帶來一起驗屋。將所有瑕疵處仔細拍照、登記日期和位置,並且貼上膠帶,所有排水孔都確認暢通無阻,最後才能做簽名確認,否則口說無憑房子應驗收的項目眾多,例如房屋是否漏水、房屋是否有傾斜、進排水是否通暢、地壁磚是否空心、電線線路是否符合法規要求…等等,都要進行逐項驗屋,否則購屋者無從得知屋況是否真正達到可堪長久居住之情形。應驗收的項目眾多建商有沒有偷工減料,一般購屋者不容易判斷,可向地政機關申請調閱「建物測量成果圖」,就是該戶房屋的測量平面圖,購屋人可按圖索驥,查對房屋的方位、大小尺寸、房間配置等。在驗屋的過程中,消費者如果發現預售屋蓋好後的新成屋與契約所載不同或有瑕疵,有權要求業者依約履行或進行修復,若建商無法改善,雙方也可協商減少價金。消費者一定要注意,在房子瑕疵尚未修復前,應盡量避免填具建商所提供的任何書面「交屋證明」,或有實質遷入屋內的行為,以免遭建商聲稱為「已交屋」,藉以推卸修復責任。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買預售屋的人與建商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時,並無何成品可供實際檢視,是否購屋自然會信賴廣告上所載,因此,建商以廣告內容誘發客戶預購房屋時,「該廣告之說明應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簡單來說,建商即使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約定「有關預售屋廣告文宣如與契約約定有所差異時,應以契約約定,而非以廣告內容為準」;或是「買方爾後絕不以廣告部分與建造執照不符為由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與請求」等諸如此類的文句,仍然無法排除廣告的效力。如果消費者被廣告騙了,還是可以依最高法院的見解來控告建商。新屋的驗收工作只要能謹守按部就班、耐心檢查的原則,即使初次購屋的新手也可順利完成任務。」當然如果有專業的設計師帶著檢查則更理想,若之前已請室內設計師做客戶變更,或者有請設計師做規劃的屋主,建議邀設計師一起前往驗屋較好。設計師都會主動陪同屋主前往現場作驗屋工作,除了是提供客戶免費的協助與服務外,另一方面也為了能夠清楚地掌握後續接手的設計工程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47889170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