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了一下~
8︰ 有關建築法規定拆除違章建築收費,市政府計畫如何執行?
為落實建築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之規定,遏止違章建築成長,並顧及行政之公平性,避免將全民之稅賦,投諸於少數人之違法行為開支,本府已擬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將報請市議會審議,待通過後公佈實施
關於建築法第96條之1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係指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住戶是否得給予救濟或補助,非屬建築法規定之範圍。
建築法96條之1
第九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建築法
這樣到底需不需要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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