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告訴你們市府承辦人根本不用回復,請警方去勸導就結案
警方為了民調滿意度頂多勸導,也不會開單
店家自然有來了就收,走了再放的皮老闆心態
我看到這種情形多半是撥個空上網寫市長信箱....承辦人每次都要上簽、公文3日內要回復
壓力比1999來的大多了
不過以我的經驗他們也是複製+貼上就送批了~不過我們還可以上網按個「非常不滿意」
那他就要辦理二次回復.....通常皮老闆還是會繼續他的行徑
我們的對策
就是不斷的寫,最好附上照片....就算無法改善我也要市府的承辦人多簽幾次公文(誰叫你不處理)
更猛的就是存檔每一篇回覆的案號與內容,您就會發現都99.99%一樣
接下來就是將這些陳腔濫調一次全部寄給市府政風處或監察院.....或給水果日報
屆時會如何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沒那個美國時間做過...哈哈)
如果這篇很多人回應~~我就來試試看好了~~然後將過程公開~哈哈哈
公務人員/公務單位 都使用公器都大膽直接違規了...,您覺得他們會認真取締?....,被取締的會信服?
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如果住戶佔用騎樓做生意,因而發生意外,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攤販在道路上擺放桌椅營業的行為,嚴重影響往來行車安全,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範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以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且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只要檢舉,就會來查,這點還蠻積極的 (我們大樓的就被檢舉堆放物品在樓梯間)
第一次不會馬上開罰,但是會複查,大家就用力檢舉吧

檢舉的目的是讓社會更好的前提,才不會讓公務員覺得我們在濫用資源
所以檢舉內容
第一我們要站得住腳,如果依法依事實站得住腳,公務部門沒有按我們檢舉的內容去查處就是他們的問題。
第二我們要深知人性的惰性,日積月累的陳痾非1日2日可以解決,我們能做的就是持續進行站得住腳的檢舉。
第三用詞用語當然是平和有禮,不要讓受理人覺得我們是刁民,當然就我所知不管你是刁民或良民他們的解決方法都一樣:已請警察局土城分局加強取締
總上所述
依據事實、持續不間斷、溫和的抗爭或許有機會當個市府的頭家,而非選舉時才叫你頭家
其實
重複不間斷的檢舉在我仔細的思考後認為並不是真正有用的方法,因為公務部門的怠惰程度實非我們能想像
不然寫了大半年才改進
土城裕民路騎樓能清空機車
我想可能是交通局某位長官住附近吧...
但是
除了檢舉,我們還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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