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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道屋主的聯絡方式,會直接找屋主還是在繼續交給仲介處理呢??

所謂合約到期後2個月內不得逕行成交,是以什麼時間來界定呢
是謄本上的登記日期?還是交屋日?
如果將整個簽約程序拉長,交屋的時候剛好超過2個月,這樣可以嗎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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